問:最近我發現我在單位的電腦被人在我不在時使用過。而且我還發現我的outlook中的郵件也被人看過,這令我非常氣憤。由于單位沒有監控,也無法找到這個人。我想問一下,像他這種行為,如果給我帶來傷害,會承擔什么責任呢?
答:如果你在信件里記載了自己隱私,當然侵犯了隱私權,但準確說是侵犯了你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憲法》第四十條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考試大整理
《郵政法》對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郵政法》第四條除重申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之外,還將保護的主體擴大為所有郵政用戶。《郵政法》第五條還規定:“用戶交寄的郵件、交匯的匯款和儲蓄的存款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政法》及相關法律對檢查、扣留、沒收郵件和查閱郵政業務檔案作了嚴格的限制,只有司法機關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定事由和程序可以實施。考試大整理
如果嚴重的話,是要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