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月5日上午,原告李某在一家銀行辦理匯款業務時,因疏忽將3萬元現金誤存到被告吳某在中國工商銀行的牡丹靈通卡帳戶上。當日原告李某即與被告吳某聯系,要求其退還誤存的現金3萬元,遭被告拒絕,遂引起訴訟。
【審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吳某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銀行卡內多出3萬元存款,直接造成原告損失,此款應屬不當得利,被告應當將3萬元不當利益返還給原告。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成立,應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吳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將不當得利3萬元返還給原告李某。
【分析】
一、被告的行為是否屬于不當得利
所謂不當得利,就是指法律上沒有根據,有損于他人而自己獲得的一種利益。因而雖屬既成事實也不受法律保護,并隨這一自然事實的出現而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稱為受益人,也叫債務人,負有返還他人利益的義務;受到損失的一方稱為受害人或受損人也叫債權人,他有權請求返還其利益。一般情況下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不當得利才能成立:第一,必須是一方受益。所謂一方受益,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使其得到了一定的財產利益。受有財產利益也就是財產總量的增加,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即積極受有利益,是指財產權利的增強或財產義務的消滅。這既包括所有權、他物權、債權以及知識產權的取得,也包括占有的取得,還包括財產權利的擴張及其效力的增強、財產權利限制的消除等。財產的消極增加即消極地受有利益,是指財產本應減少而沒有減少。其既包括了本應指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也包括本應承擔的債務而未承擔以及所有權上應設定負擔而未設定等;第二,必須是他方受損。這里所謂的損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使財產利益的總額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積極損失,又稱為直接損失,是指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消極損失,又稱間接損失,是指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亦即應得財產利益的損失。這里應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第三,一方受益與他方受損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損的原因,受益與受損二者之間有變動的關聯性;第四,受益必須是沒有合法根據,這是不當得利之債成立的一個至關重要的條件。如果一方受益,他方受損有著合法的原因,那么這種“損”“益”結果,理應受法律保護,不存在不當得利問題。就本案而言,被告吳某獲得3萬元利益與原告李某損失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且被告吳某獲得該利益時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據此,可以認為被告獲得的利益是一種不當得利。
二、被告是否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币话闱闆r下,不當得利應當返還,但如下四種情況,當事人雖沒有給付義務而給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予以返還。第一,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例如,養子女對其生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因收養而被解除,不再負擔。若該養子女仍贍養其生父母,則屬于盡道德義務,對于因此而支出的費用,養子女不得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第二,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交付財產。債務未到清償期債務人本無清償的義務,但若債務人主動提前清償而債權人受領時,即使債務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債權人因此而取得利益,債權人得到利益也不返還。第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交付財產。一方明知自己沒有交付義務而向他人交付財產的,對方接受該財產不予返還。第四,因不法行為交付的財產。不法原因既包括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也包括違反公序良俗。因不法行為而給付財產的情形下,對方不能取得該財產,該財產應當收繳。本案中,被告吳某獲得的不當得利并不符合返還的除外情形,被告應承擔返還3萬元的義務。
三、不當得利之債返還的范圍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標的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當利益。受益人返還的不當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價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還不當利益請求權的標的的范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應視受益人在獲利時是否知道“沒有合法根據”而區別對待,具體有三種情況:第一,受益人在獲利時不知“沒有合法根據”,受益人是善意的。即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無合法的根據。在此情況下,若受損人的損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利益已不存在時,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范圍以受損人受到的損失為準;第二,受益人獲利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受益人是惡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在受有利益時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沒有合法根據的。在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實際利益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利的差額另行賠償;第三,受益人在獲利時不知,而后才知沒有“合法根據”的利益返還,其返還原則是:以知道的時間為界,以前以及此后分別按照上述兩種情況決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本案中,被告明知其取得3萬元沒有合法根據而取得該利益,是為惡意,根據民法原理,惡意的不當利益返還的范圍應是受損人的全部損失,即除了返還3萬元外還應返還3萬元的存款利息。但由于民訴法中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告只要求被告返還3萬元,并未請求被告支付利息。法院最后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