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材料】
【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被告人某某來到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后,他驚訝地發現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許某連續取款5.4萬元。當晚,許某回到住處,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某。兩人隨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復操作多次。后經警方查實,許某先后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某則取款1.8萬元。事后,二人各攜贓款潛逃。
同年11月7日,郭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全額退還贓款1.8萬元。經天河區法院審理后,法院認定其構成盜竊罪,但考慮到其自首并主動退贓,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而潛逃一年的許某,17.5萬元贓款因投資失敗而揮霍一空,今年5月在陜西寶雞火車站被警方抓獲。
廣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許某以非法侵占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但是許某案件被提起公訴并被一審判決為秘密盜竊國家金融機構罪,然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轟動,然后又重審,并于3月31日公開宣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仍認定被告人許某犯盜竊罪,但將一審的無期徒刑改為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萬元。由于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所以還要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許某在法庭上辯稱自己是為了保護銀行的財產才那樣做,這樣的辯解與他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不符,法院認為其認罪態度不老實。試想,若是許某也享有西方國家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權的話,在偵查階段,他就完全可以什么都不說,那么在審判階段他所說的話就不會被認為與偵查階段的不符,從而給法官留下認罪態度不老實的印象。
沉默權的著名案例:“米蘭達法則”,就是“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你有權請律師在你受審時到場。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法庭將為你指定一位”。沉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訊問官員的提問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絕回答,不因此而受到追究,訊問官員則有義務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項權利。沉默權是國家賦予犯罪嫌疑人的在受到偵查人員的訊問時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也是無罪推定的一項重要內容。
沉默權在英美法系國家受到了極大的推崇,它包含了以下幾方面的意義:第一,犯罪嫌疑人沒有義務說不利于自己的話,追訴方或法院不能采用不人道或有損尊嚴的方法強迫他說;第二,犯罪嫌疑人有權在訊問中始終閉口,但法官不能因此作出對他不利的裁判;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權在知道說話后果的情況下說一些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話,這些話必須出于自愿。如果被逼開口,法庭不能以此作為定案根據。
但是,我國刑訴法第93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于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因此,我國并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相反,法律規定“應當如實回答”又常常在道德觀念上支持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種壓力甚至刑訊。因此,在我國建立沉默權制度,有其重要的意義。
首先,確立沉默權能有效防止冤獄的發生。由于被追訴者享有沉默權,為追訴官員的取證增設了障礙,追訴官員就不得不放棄通過逼取認罪口供來獲取有罪證據,他必須充分收集其他證據,這就為查明案件真實,防止冤錯提供了保證。這對維護社會長治久安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其次,確立沉默權是保障公民權利的需要。在刑事訴訟中,最容易且頻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訴人的權利。受到刑事追訴的人與擁有特殊權力和專門技術手段的追訴官員相比,本來就處于劣勢地位,如果再賦予追訴官員強迫其陳述的權力,被追訴者的其他權利就會因此而毫無保障,也容易助長追訴官員刑訊、威脅等非法行為。而賦予其沉默權,實際上是要增強其在刑事程序中與追訴一方相抗衡的手段,以達到維護被追訴者合法權利,抑制追訴權濫用的意圖。任何公民(包括無辜的人),都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所以,保障被告人沉默權,實際上是對每個公民權利的保障,是人權保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最后,確立沉默權有助于實現程序上的公平。現代法治國家刑事訴訟注重程序的正當與文明,強調尊重和保障受訊問人的人格尊嚴和意志自由,沉默權就是一個體現。從理論上講,沉默權是同強調訴訟結構平衡、當事人的主體地位、無罪推定原則及舉證責任的原理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因為強調訴訟中控、辯雙方的對等性,就不得對受追訴的人科以協助追訴一方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義務。否則,就毫無公平可言。既然承認受追訴的人的主體地位,從而承認受追訴的人意志的獨立性,他就享有充分辯護的權利,在不愿答辯時也就享有不做答辯、不予回答即沉默的權利,而不得違背其意志強迫其做出答辯。否則,受追訴的人就會成為不具有獨立性的訴訟客體。既然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宣判有罪以前在法律上視為無罪的人,那么,指控其犯罪的一方為證實其有罪,就必須負有提出充分證據的責任,而不能強迫他本人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有罪或者無罪。從證據理論上講,沉默權規則也是對偏重自白的證據觀的否定。承認沉默權,就表明了這種程序本身并不把破案的希望寄托在獲取認罪口供上面。正是基于這一點,并基于對人權保障的追求,在確認沉默權的程序中,均嚴厲禁止并在出現時堅決予以制裁一切違背供述人意志的強迫取證的方法。
我國目前的司法制度也已日益完善,不少專家認為,目前中國確立沉默權的時機已經逐漸成熟,因為96年修改后的刑訴法已經吸收了西方“無罪推定”原則的一些合理精神。現在,刑訴法又面臨修改,也許不久之后,沉默權作為證據立法中的重要內容會進入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