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申訴方:嚴某等26人,某棉紡廠合同制工人
被訴方:某棉紡廠,法定代表人:李某,廠長
1992年10月棉紡廠招收了26名女工。在3個月試用期后,工廠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不發給這26名女工的工資。1993年2月底,26名女工在正式成為該廠職工后,廠均未發給工資,只是每人發了60元生活費。為此,26名女工找到廠長交涉,廠方說要研究一下。結果是廠長去了境外,其他管理人員作不了主。女工們無奈只得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請求公正裁決,補發全部拖欠工資,并保證以后按月發工資。
某棉紡廠是一家外商獨資企業,1991年開業,1992年擴大了生產規模,同時招收了26名女工。在簽定用工協議時,棉紡廠提出試用3個月,每月工資120元,試用期滿后每月工資180—240元。然而在試用期的3個月,工廠以這些女工應當交納保證金為由,沒有發給工資。在女工成為正式工后,工廠仍未發給工資,只給了每人60元生活費。其理由是企業近來沒有資金,由于訂單接得不多,流動資金都購買了原料了,等過一段時間再補發。
[處理結果]
在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如下調解協議:
(1)棉紡廠在1993年3月1日將拖欠26名女工工資發給其本人。
(2)棉紡廠向每位女工賠償拖欠工資損失費250元。
(3)棉紡廠保證每月10日向職工發放工資。
(4)仲裁費60元由棉紡廠承擔。
[案例評析]
這是一起因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要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頒發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必須及時、嚴肅處理,以使職工的基本生活來源有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