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陳某原系某國有乳品廠負責人,在1998年至2003年期間先后收受他人所送各種賄賂52萬余元。經查,陳某于1995年被當地政府任命為乳品廠廠長,該乳品廠后于1996年年底進行了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由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資本與職工投資資本相結合的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投資約占總股份的37%,股東大會選舉其為董事長并聘任為廠長,但由于種種原因乳品廠一直未向工商登記部門進行變更登記,企業營業執照上仍然登記的是國有企業。
[分歧意見]:
對陳某的行為如何定性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陳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陳某所在的乳品廠在營業執照上仍然是國有企業,陳某仍然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陳某收受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第二種意見:陳某的行為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陳某所在的乳品廠已經進行改制,企業的資本性質已經發生變化,不再屬于國有企業,雖然乳品廠未辦理企業營業執照的變更登記,但這并不影響其企業性質的認定。因此,陳某的行為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評析]:
考試大同意第二種意見,陳某的行為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理由有以下幾點:
陳某所在的乳品廠已不屬于國有企業。本案中乳品廠企業性質認定的關鍵就在于如何看待工商營業執照的作用,主要有“肯定說”與“否定說”兩種觀點?!翱隙ㄕf”認為工商營業執照是工商部門對企業性質所作出的權威認定,司法機關無權對企業性質進行重新認定,在認定企業性質時只能以營業執照登記為準?!胺穸ㄕf”則認為工商營業執照不是認定企業性質的惟一依據,應根據企業現有的資產狀況綜合分析,工商部門的登記屬于行政行為,對司法活動沒有拘束力,故應根據企業資產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筆者贊同“否定說”的觀點。首先,工商營業執照是對企業注冊登記時的總的情況概括,它雖然包含有企業性質的內容,但其又并不僅僅局限于對企業性質的記載。在實踐中企業性質變更后未及時辦理變更的現象比比皆是,不能借此否定企業性質已經發生的變化。其次,認定企業性質應以企業資產的實質要件而不是以形式要件為準,這一點無論在民事法律中還是工商部門的有關規定中都有所反映。司法機關在認定企業改制后的性質時更要堅持這一點,如果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對事實上的企業性質不予認可,必然對現有企業民事財產等關系造成破壞,產生不必要的社會波動,如職工投股的股權無法保障等。
在本案中,雖然乳品廠在實質上已經發生了資本變化,成立了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董事會,但其并未進行變更登記,還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要件,只有在乳品廠補辦了有關手續后它才能成為真正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這種企業性質雖已發生變化但又未最終確認的情況下,陳某的身份不能認定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也不能認定為公司(非國有公司)人員,而只能認定為企業(非國有企業)人員,對其收受賄賂犯罪行為,只能認定為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