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司法考試逐年難度的增加,司法考試案例分析題越來越注重對實務的考查,考生在進行司法考試復習的過程中不僅要對理論知識進行掌握,也應該關注現實生活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并以司法考試的角度對其進行理解和分析。
案情:
2006年2月份,游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游某擔任該公司出納工作,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該公司還要求介紹人堯某出具擔保書。由堯某擔保游某在公司工作期間所產生的全部經濟責任,包括游某因挪用公司資金的賠償責任。后游某在擔任該公司出納期間,利用經手公司貨款、運費的職務之便,挪用公司資金146818.50元并將挪用的資金全部揮霍一空。2007年6月份,游某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該公司在追索游某未果的情況下起訴堯某承擔保證責任賠償公司所受的經濟損失。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即使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疇,堯某為游某提供的擔保也是無效的,因為該公司與游某之間為具有隸屬性的勞動合同關系,該用人單位要求游某為勞動合同提供擔保明顯違法,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故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且該擔保合同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堯某應當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分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議定擔保。”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只是對因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主合同發生的債進行擔保,其所擔保的主合同應該是民事法律關系。而本案被告所擔保的為勞動合同,是一種對帶有人身隸屬性質的關系作出的擔保,應受有關勞動法律規范調整。因此該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故本案該用人單位與堯某之間的擔保合同應為無效擔保。考試大司法站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