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違約金認定為上述二者兼有,在適用該條時沒有問題。當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情況下,違約金屬于賠償性質,不低于損失的部分,用損害賠償制度解釋,沒有該條適用的余地;當違約金高于造成損失的情況下,違約金兼有賠償與懲罰的雙重功能,違約金與損失相等部分,違約金應解釋為賠償性質,超過損失的部分,違約金被作為懲罰性質,當然有適用該條的余地。這種解釋克服了將違約金只認定為賠償性質的弊端,在邏輯上能自圓其說。
將違約金認定為上述二者兼有,在適用該條時沒有問題。當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情況下,違約金屬于賠償性質,不低于損失的部分,用損害賠償制度解釋,沒有該條適用的余地;當違約金高于造成損失的情況下,違約金兼有賠償與懲罰的雙重功能,違約金與損失相等部分,違約金應解釋為賠償性質,超過損失的部分,違約金被作為懲罰性質,當然有適用該條的余地。這種解釋克服了將違約金只認定為賠償性質的弊端,在邏輯上能自圓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