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2002年6月16日,某酒店(以下簡稱“酒店”)因欠個體工商戶甲、乙、丙的欠款無力清償,經協商,將酒店的音響設備作價6萬元抵償給上述三人。其中抵償給甲3萬元,乙2萬元,丙1萬元。甲、乙、丙三人均將酒店開據的欠條交還給酒店,三人約定由甲負責實際保管音響設備并聯系買主。2002年10月8日,甲打電話給乙,稱:丁要買音響,價款5萬元,你的意見如何?乙表示不同意按此價出售。同月26日,甲在未告知乙和丙的情況下,即將酒店抵債的音響以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丁。得款后,甲付給乙2萬元,其余3萬元由自己所得。丙獲悉后,與甲交涉未果,即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甲與丁之間的音響買賣合同無效,判令甲和乙返還其應受償的1萬元及其利息。甲辯稱:其與原告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乙辯稱:本人的2萬元債權清楚,理應得到償還。本人沒有參與買賣音響行為,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問題: 1.試分析本案中存在哪些法律關系? 2.酒店和原被告三方以音響抵債的協議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3.甲未經乙和丙同意出賣音響,買受人丁能否取得所有權?說明理由。 4.法院應如何判決本案?說明理由。 (20分)
參考答案:
1.答案:酒店與甲、乙、丙的債權債務關系,甲、乙、丙對音響設備的按份共有關系,甲與丁的買賣合同關系。酒店與甲、乙、丙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題目未表明是何種性質的“欠款”,可能是借款,也可能是貨款。酒店還債后,使甲、乙、丙三人形成按份共有關系,份額是3:2:1。甲與丁之間是音響設備的買賣合同關系。 2.答案:合法有效。代物清償,雙方同意,不違反法律規定。 酒店以音響設備抵償甲、乙、丙三人的債務,屬于民法中債的履行的方式之一“代物清償”,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不違背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屬合法有效。 3.答案:能。屬于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指原物由占有人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為非法轉讓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這里的原物只限于動產,不動產不能善意取得。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本著既要保護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穩定民事流轉的原則,根據不同情況,來決定是否返還原物。其一,如果第三人是無償地從無權轉讓該項財產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財產,所有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其二,第三人如果是有償地并善意地從占有人處取得財產,即他支付了適當的價金,并且不知或不可能知道占有人無轉讓該項財產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要區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如原物被所有人或其交給占有的人遺失,或者從他們二者那里被盜走,或者是由于其他的與他們意志無關的原因(如自然災害)而喪失占有,占有人非法轉讓,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權,即所有人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這里的例外情況是:第三人如果是從出賣同類物品的公共市場上買得的,即使是盜贓、遺失物,所有人也無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 4.答案:判令甲償付丙債款1萬元及利息。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原物不能返還的,應向其他共有人在債權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89條之規定,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本案中,甲擅自處理共有財產,對其他共有人,應負賠償責任。乙沒有參與音響設備買賣,所得又在債權數額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應由甲對丙一人負賠償責任。
2、某區政府為加強對饅頭市場的管理,取締不衛生的饅頭小作坊而成立了饅頭生產銷售辦公室,并發文要求所有經營饅頭的作坊應當向該饅頭辦申請饅頭生產銷售許可證。某作坊主張某因此向該饅頭辦申請饅頭生產銷售許可證,并根據饅頭辦的要求交納了 200元的申請費。饅頭辦受理張某的申請后,向張某出具了由饅頭辦主任簽名的書面憑證。在審查過程中,饅頭辦認為需要對張某的申請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便指派工作人員劉某進行核實。一個半月后,饅頭辦未聽取張某的陳述和申辯,就直接以張某的生意不好為由拒絕發放饅頭生產銷售許可證,并告知張某不得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張某于是向饅頭辦主任送了1000元,饅頭辦便向張某發放了饅頭生產銷售許可證。后饅頭辦主任因賄賂被撤職,饅頭辦便注銷了張某的饅頭生產銷售許可證。 請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指出本案中有哪些違法之處,并簡要說明理由。 (20分)
參考答案: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本案中的違法之處及理由為: 1.某區政府發文要求經營饅頭的作坊應當向饅頭辦申請饅頭生產銷售許可證是不合法的。因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外,其他規范性文件都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因此某區政府設定行政許可是不合法的。 2.饅頭辦要求交納200元的申請費是違法的。因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3.饅頭辦受理張某的申請后,向張某出具的書面憑證由饅頭辦主任簽名是違法的。因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4.饅頭辦認為需要對張某的申請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時,僅指派劉某一人進行核實是違法的。因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5.饅頭辦在一個半月后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是違法的。因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即便在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也只能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十日。 6.饅頭辦未聽取張某的陳述和申辯,就直接作出決定是違法的。因為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7.饅頭辦以張某的生意不好為由拒絕發放饅頭生產銷售許可證是違法的。因為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因此,饅頭辦僅以張某的生意不好為由拒絕給予行政許可顯然是違法的。 8.饅頭辦告知張某不得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是違法的。因為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9.饅頭辦因張某行賄而注銷其饅頭生產銷售許可證是違法的。因為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被許可人以賄賂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而不是注銷。
3、案情:被告人鄭東,男,29歲,某市運輸單位司機。1998年7月20日,鄭東同張某、劉某二人開車送貨。一路上,三人說說笑笑,談天說地。車行至市區以后,鄭東仍以高速行駛,這時正值正午,大街上車水馬龍,人來人往,川流不息。當車行至一百貨商場附近時,由于鄭東注意力不集中,將前方一騎自行車的李某撞倒,鄭東趕緊剎車,但由于車速過快,剎車不及,致使車從李某身上壓過,造成李某當場死亡。張某、劉某見此狀況,勸說鄭東盡快到派出所自首,爭取從輕處罰。鄭東為逃避責任,不聽二人勸告,慌忙駕車逃走。由于其慌不擇路,其駕車開往市郊,在行駛到一分岔路口時,一婦女苗某正從路口走出,鄭東慌張失措,又將苗某撞死。此時,鄭東仍然駕車猛開,企圖逃走,后在警方的強行命令下停車被捕。 問題: 1.被告人鄭東第一次撞人的行為是在什么心理狀態下實施的?要負刑事責任嗎?請說明理由。 2.被告人鄭東第二次撞人的行為是在什么心理狀態下實施的?要負刑事責任嗎?請說明理由。 (10分)
參考答案:
被告人鄭東第一次撞人的行為是在 疏忽大意的過失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他要對撞死人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按照犯罪過失心理態度的不同內容,刑法理論上把犯罪的過失區分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類型。 (1)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有兩個特征:a.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b.在意志因素上,行為人之所以實施行為是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 (2)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疏忽大意的過失有兩個特征:a.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種預見,來源于法律的規定,或者職務、業務上的要求,或者公共生活準則的要求;b.行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具體到本案,從認識因素上看,由于鄭東是某運輸公司司機,從其職務要求上來看,其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撞人的后果,而其卻沒有預見;從意志因素上看,其沒有預見到危害后果是因為他當時的注意里不夠集中,并非有意撞死李某。因此,他撞死李某的心理狀態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其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2.答案:鄭東第二次撞人的行為是在間接故意心理狀態的支配下實施的。其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按照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即犯罪的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刑法理論上把犯罪的故意區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1)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包含兩種形式:a.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b.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2)犯罪的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在認識因素上,其表現為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意志因素上,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希望”,更不是努力的去追求,而是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聽之任之。 具體到本案,從認識因素上看,當時鄭東神情慌張,車速很快,他應知慌忙駕車會撞人,意志因素上,鄭東在看到苗某從路口走出時也未采取剎車措施,放任了這種結果的發生。因此,其撞死苗某的心理狀態是間接故意,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4、曾大、曾二、曾三三人于1994年8月8日各出資 l萬元買得一古董,約定由曾大保管。同年10月,曾大出差遇楊四,楊四愿購買此古董,曾大即將古董作價45000元賣給楊四。事后,曾大告訴曾二、曾三,曾二、曾三要求分得賣該古董的款項,曾大便分別給了曾二、曾三各15000元。楊四買到該古董后,于同年12月又將該古董以5萬元賣給王五。二人還約定:買賣合同簽訂后楊四即將該古董交付給王五,但由于本地正在籌備一次個人收藏品展覽,楊四欲參加,所以雙方約定該古董交付后如果半年內該收藏品展覽未舉行,則該古董的所有權即轉移給王五。依此約定,楊四將古董交付王五,王五亦先期支付價款4萬元。王五得到該古董后,經常對朋友展示炫耀此古董,他的朋友黃六也表示喜歡該古董。1995年3月份黃六以6萬元的價格從王五處買了此古董,黃六買到之后,嫌該古董的包裝不夠精美,遂將古董送到某包裝公司進行特別的包裝。由于黃六未按期付清約定的費用,該古董被包裝公司留置。包裝公司通知黃六應在30日內支付其應付的費用,但黃六仍未能按期交付。包裝公司遂將古董折價受償。扣除了費用后,將其差額補償給了黃六。黃六不同意包裝公司的這一做法。楊四于1994年12月與王五簽訂合同后,因經營借款需要又于1995年2月將該古董抵押給朋友周七,周七以前即知楊四有這樣一古董。周七后來在包裝公司看到此古董,立即進行調查才發現楊四在抵押該古董之前,已將其賣給王五,而王五于1995年4月份因遇車禍不幸身亡,其財產已由其妻與其子繼承,遂找楊四說理。楊四得知后,找到黃六,要求黃六或者返還該古董,或者支付王五尚未支付的1萬元價款。 問題 1.本案各個階段涉及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關系? 2.根據本案不同階段的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責任情況分析: ( 1)曾大是否有權出賣該古董?曾大與楊四之間的買賣行為是否有效? ( 2)楊四與王五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該古董的所有權何時轉移? ( 3)王五是否有權出賣該古董,黃六能否取得該古董的所有權? ( 4)包裝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 5)楊四能否以該古董作抵押向周七借款,周七的權益能否得到保護? ( 6)楊四對王五的債權,應由誰來承擔?(14分)
參考答案:
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有: 曾大、曾二、曾三的共有關系;曾大與楊四的買賣關系;楊四與王五的買賣關系;王五與黃六的買賣關系;黃六與包裝公司的加工承攬合同關系;黃六與包裝公司的留置關系;楊四與周七的抵押關系;王五之妻、子對王五的繼承關系。 2.(1)曾大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本無權出賣該古董;但事后經曾二、曾三二人的追認,曾大與楊四之間的買賣關系有效。 ( 2)楊四與王五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如個人收藏品展覽未舉行,所有權于1995年6月轉移。 ( 3)王五無權出賣該古董,因為出賣時黃五尚未取得該古董的所有權;但黃六作為善意第三人,且支付了對價,可以取得該古董的所有權。 ( 4)包裝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簡稱(擔保法)》規定: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2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而本案中包裝公司只給了黃六30日期限。 ( 5)楊四有權以該古董作抵押向周七借款。因為楊四在抵押古董時,仍是該古董的所有權人,有權抵押該古董。周七作為抵押權人,其權利依法應受保護。但由于該抵押合同未經登記,其抵押權不得對抗第三人,也即不得要求對該古董享受優先受償權。 ( 6)楊四對王五的債權,應由王五的妻、子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