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甲是否存在犯罪的實行行為,理由何在?
2.甲主觀的罪過是什么?
3.如果甲的行為構成犯罪,其罪名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陳某,29歲,某市個體運輸司機,因違章駕車將某機關一輛中巴班車撞翻,致車內吳某重傷、寇某輕傷,中巴車報廢,車上另外三人薛某、張某、馮某經醫院檢查,未發現受傷。陳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訴,吳某、寇某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吳某各種費用9萬元、賠償寇某各種費用5萬元。檢察院曾詢問某機關是否也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某機關有領導答復說,考慮到陳某自己損失也不小,還得賠償吳某、寇某的損失,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點錢。檢察院遂在提起公訴時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陳某賠償某機關因中巴車報廢造成的損失4萬元。某區法院在一審中,對要求賠償吳某各種費用9萬元、賠償寇某各種費用5萬元和賠償某機關的報廢的中巴車4萬元的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調解無效后,判決隱某有期徒刑3年,賠償吳某6萬元、賠償寇某3萬元、賠償某機關2萬無。陳某不服,對附帶民事部分提起上訴,事故發生時在中巴車的薛某因后來查出顱部有內傷,也于此時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市法院接受上訴后,原審法院在上訴期滿后,認為判決尚未效,因此暫未將刑事部分的判決交付執行,市法院審查了一審的附帶民事部分,判決陳某賠償薛某4萬元,其余部分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由二審法院負責執行,吳某、寇某和薛某向二審法院提出確實的證據證明陳某在外省有足夠的財產,要求二審法院前往執行。二審法院認為路途遙遠無法執行,拒絕了吳某、寇某和薛某的要求。
問:本案對附帶民事訴訟處理有哪些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