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游鞏固系個體工商戶,1997年7月從被告高爐縣公安局處領到允許其進行廢品收購的治安管理登記證后,游鞏固就一直從事廢舊金屬的收購業務。但高爐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6月20日頒發給游鞏固的高工商個字2098號營業執照所載明的經營范圍中,沒有“廢品收購”這一項,游鞏固也從未向工商局申請變更登記。1999年4月,高爐縣公安局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部署,聯合高爐縣農副產品產銷總公司及工商、稅務等有關單位組成清查組,對廢品收購市場進行清理整頓。1999年5月15日,高爐縣公安局根據群眾舉報,派干警甘某某、丁某某會同產銷總公司派出的許某某、王某某二人,前往高爐縣石平鄉對游鞏固的廢品收購點進行清理檢查,查出該點收購有大量的生產性廢舊金屬,甘某某、丁某某遂認定游鞏固屬違法收購,將其收購的鏵鐵1448公斤、鍋鐵757公斤、薄鐵475公斤、機械鐵6026公斤予以扣押,并出具了扣押清單,交產銷總公司保管。1999年5月26日,高爐縣公安局經研究,認為游鞏固的治安管理登記已經過期,又違反了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個人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規定,屬亂收亂購,應將扣押的機械鐵移交產銷總公司按現行價收購,其余的鏵鐵、鍋鐵,薄鐵不屬生產性廢舊金屬,予以退還。1999年5月28日,高爐縣公安局將處理決定口頭通知了游鞏固,同年6月28日,產銷總公司將鏵鐵、鍋鐵、薄鐵共2680公斤退還了游鞏固,對機械鐵部分,產銷總公司提出按每噸1000元收購,游鞏固不同意,要求全部退還。游鞏固以高爐縣公安局為被告訴室人民法院。
[問題]
(1)高爐縣農副產品產銷總公司在本案中的訴訟地位如何?為什么?
(2)高爐縣公安局的查處游鞏固違法經營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3)高爐縣公安局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送達決定書,而是以口頭通知的形式告知行政相對方游鞏固,由于沒有書面決定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了為什么?
(4)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判決?
[答案]
(1)高爐縣農副產品產銷總公司在本案中處于第三人的地位。因為其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2)高爐縣公安局的查處游鞏固違法經營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因為游鞏固違法經營活動(包括超越經營范圍收購機械鐵)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范圍,嵩爐縣公安局對查處游鞏固違法經營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超越權限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