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5年4月,某省S發電廠下屬一燃料公司梁某因涉嫌受賄被逮捕,經某縣檢察院審訊,梁某供認曾收受與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的北京、河北兩公司的賄賂4 000余元。檢察人員在檢查燃料公司臺賬的過程中,發現某金屬材料公司亦曾賣給燃料公司一部分渣油,因而懷疑梁某收受過該公司的賄賂。7月25日,檢察人員到金屬材料總公司找到了該公司渣油的經手人、公司副總經理許某,在既未說明來意、亦未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強行將許某帶至S發電廠招待所,關押于210房間。當晚,縣檢察院李某等6名檢察人員到了許某的所在房間,告知許某,燃料公司經理梁某已因受賄被捕,河北、山東與其有渣油交易的兩公司業務人員均已承認對梁某的行賄行為,金屬材料總公司亦與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梁某肯定也收受過金屬材料總公司的賄賂。許某放稱金屬材料總公司與燃料公司之間純屬于微利交易,每噸渣油差價只有20元左右,雙方總共只做了1 000余噸的交易,沒有行賄的必要。李某等檢察人員以許某不如實作證、不協助辦案為由,對許某輪番進行毆打,并使用了電警棍、手銬等械具。重刑之下,許某先是承認送給梁某200元,后又承認是2000元,最后承認是2000元。檢察人員這時才停止了毆打,刑訊時間前后長達7小時。
同年7月27日,在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過問下,許某“獲釋”,并立即被送進醫院,此時的他面目全非,身體多處潰爛、化膿,精神已到了崩潰的邊緣,某電視臺一攝影師對許某的傷情制作了錄像帶。經某省法醫鑒定中心鑒定:許某被人電擊傷,頭部、腰部、背部、大腿內側均有多處出血點,手及前臂多處燒傷(煙頭),累積受傷面積99余平方厘米,占身體面積的7%;雙前臂、手部、雙踝、足部有色素沉著,四肢遠端感覺減退,雙手握力下降,肌肉力為四級。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20條、第21條、52條的規定,結合許某當時軟組織挫傷面積以及電擊遺留的癥狀和體征,許某的損傷已構成輕傷。
[問題]
?。?)李某等檢察人員的是個體行為還是職務行為?對梁某是否應給予國家賠償?為什么?
?。?)李某等檢察人員應如何承擔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梁某的救濟方式包括哪些?
?。?)對梁某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是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