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85年1月30日,程康德向本村即雨靜村民委員會承包了坐落于程山腳下鐵碗村的責任田10畝,承包期限10年。當年的下半年,程康德同程榜樣在該責任田上種植了桔樹,品種有馬碧蜜桔和福橘。同時,程康德、程榜樣未經批準,在責任田上建造了兩座看管房和一口糞池。1995年元月,承包期屆滿后,該責任田繼續由程康德、程榜樣承包種植。同年5月,某縣馬幫鎮人民政府決定拓寬改建“茂盛公路”,經某縣公路局測定,改線后的“茂盛公路”需從程康德、程榜樣承包的桔園中間通過。6月中旬,某縣馬幫鎮人民政府的兩名工作人員將此情況口頭通知程康德、程榜樣,并組織人員砍除了程康德的桔樹229棵,拆除其看管房一座、糞池一口;砍除程榜樣的桔樹126棵,拆除其看管房一座;共占用桔園面積4.8畝。某縣馬幫鎮人民政府按鎮辦公益事業每棵桔樹賠青款人民幣10元的慣例給予賠償,對拆除其看管房和糞池,除其材料歸還程康德、程榜樣外,不予賠償。程康德、程榜樣對此賠償不滿意,并分別于同年8月4日和25日向某縣馬幫鎮人民政府領回了桔樹賠償金人民幣2290元和1260元。同年12月,某縣馬幫鎮人民政府建造烈士紀念碑,再次分別砍除程康德、程榜樣桔樹25棵和22棵,占用桔園面積0.8畝,末予賠償。程康德、程榜樣分別于1996年1月6日和3月6日書面向某縣馬幫鎮人民政府和某縣人民政府請求賠償經濟損失和申請復議,均末得到答復,遂于1996年5月16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6萬元。
法院還查明:某縣馬幫鎮人民政府修建公路和烈士紀念碑并占用程康德、程榜樣承包經營的責任田,末經有關部門審批。其對程康德、程榜樣在拓寬“茂盛公路”中被砍除的桔樹每棵按10元賠青慣例給予賠償,沒有法律依據。程康德、程榜樣于1995年8月領回某縣馬幫鎮人民政府給予的每棵桔樹賠償10元的人民幣后,某縣馬幫鎮人民政府未告知程康德、程榜樣有關復議及起訴期限。程康德、程榜樣向某縣馬幫鎮人民政府和某縣人民政府提交的請求賠償和申請復議書,內容涉及拓寬“茂盛公路:和修建烈士紀念碑兩次被砍除桔樹的總數。”
被告某縣馬幫鎮人民政府辯稱有下列內容:其拓寬“茂盛公路”砍除程康德、程榜樣的桔樹,已經按歷來鎮辦公益事業每棵10元的賠青慣例給予了賠償,兩人均已領走了該賠償金,說明兩人對此賠償并無異議,且超過起訴期限。
[問題]
(1)本案是征地安置補償糾紛還是行政侵權損害賠償糾紛?為什么?
(2)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了起訴期限?為什么?
(3)被告對被砍的哪部分桔樹負依法賠償(補償)的責任?為什么?
(4)被告主張對原告被砍桔樹的賠償按每棵10元賠青慣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給予賠償,法院應當支持哪一種?為什么?
(5)原告被拆除的看管房兩座和糞池一口應否賠償?為什么?
[答案]
(1)本案是行政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因為被告拓寬改建“茂盛公路”和建造烈士紀念碑占用原告承包的責任田,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和辦理征地手續,其用地行為不合法,砍除原告桔樹的行為屬于行政侵權行為。
(2)原告的起訴沒有超過起訴期限。因為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原告最后一次遞交賠償申請書是1996年3月6日,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被告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原告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應當截止到19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