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住在某縣東南鎮后街8號前后院的張某、越某兩家素有矛盾,互不答腔。1999年正月初一中午,張某的長子張甲(28歲)與鄰居徐某在二樓走廊邊燃放鞭炮,恰遇趙甲從樓臺下過街外出鞭炮在趙的身前身后爆炸,雙方為此發生口角,繼而對罵,發生毆打。鎮派出所有關人員趕到后,即對現場進行了勘查、拍照,并對趙、張兩家言明,此事春節后再處理,鬧事者后果自負。
春節后,縣公安局委派治安股彭某、吳其兩人前來處理。縣公安局根據張家父子控告趙甲之子趙丙用石頭打張乙額部的情況,先后傳喚趙丙、趙丁(14歲)到治安股詢問。由于趙丙不承認打人事實,彭某、吳某即把趙丙捺在地上,并銬打長達3小時之久,趙丁因在外地長大聽不懂問話,被打耳光,罰站。趙丙、趙丁回家后向家訴說,并讓其母看了帶銬留下的傷痕。趙甲一怒之下,當晚(3月7日)帶領其子趙丙、趙丁找縣公安局領導,一面訴苦,一面讓驗其子傷痕。8日上午,又到公安局后院和政法樓前向政法人員訴說:“彭股長辦事不公,在家俺挨打,到公安局告狀俺還挨打,帶銬,捺住蘿卜一頭切……”訴說中,被公安局原治安股人員梁某叫到辦公室,對其進行一批評,趙甲當即寫了書面檢查,并要求當面向公安局領導承認錯誤,向彭某道歉。
辦案人員彭某、吳某調查匯報后,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由公安局于1999年3月28日作出了裁決。①邱某承認砸壞趙家財物,給予拘留5天,賠償損失27元;②以侯某、朱某、唐某3人證言,證明趙丙用石頭擊傷了張乙頭部,給予拘留14天,賠償醫藥費108元的處罰;③以彭某申訴,閻某、任某證言,證明趙甲對彭公然進行侮辱,給予拘留5天的處罰。4人對此處罰均表示不服,于次日(29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訴。
[問題]
(1)市公安局能否直接決定在復議期間,停止執行對行政申請人的治安拘留處罰?市公安局最遲應當于什么時候作出復議裁決?
(2)若本案訴至法院,對趙甲受到治安拘留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應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哪一審查標準作出何種裁決?
(3)若趙丙、趙丁起訴,要求法院對公安局辦案人員彭某和吳某毆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之訴,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
(4)若趙丁因受辱而導致精神病,醫療費應當由誰負責賠償?彭某和吳某負什么責任?
[答案]
(1)市公安局能夠直接決定在復議期間,停止執行對行政人員申請人的治安拘留處罰。市公安局最遲應當于6月27日作出復議裁決。
(2)對趙甲受到治安拘留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應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濫用職權的審查標準作出撤銷判決。
(3)若趙丙、趙丁起訴,要求法院對公安局辦案人員彭某和吳某毆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之訴,法院應當:①不支持趙丙和趙丁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因為公安局辦案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毆打、侮辱公民的行為應視為行政侵權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②將此案轉行政庭處理,由行政庭確認公安局辦案人員彭某和吳某毆打、侮辱公民、限制人身自由行為違法。
(4)醫療費應當由縣公安局負責賠償。彭某和吳某是有故意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某縣公安局在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彭某和吳某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