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軍用船舶的無害通過。為保障本國利益、安全和外國船舶順利無害通過其領海。
有下列行為之一即為有害:
(1)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2)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
(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報使沿海國的國防或安全受損害的行為;
(4)任何目的在于影響沿海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
(5)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機;
(6)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
(7)違反沿海國海關衛生財政移民的法律和規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
(8)任何故意和嚴重的污染行為;
(9)任何捕魚活動;
(10)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11)任何目的在于干擾沿海國通訊系統或其他任何設施或設備的行為;
(12)與通過沒有關系的其他任何行動。
外國軍用船舶通過中國領海,需經中國政府批準。
(二)毗連區及有關制度
毗連區,又稱鄰接區或特別區,是指沿海國在毗連其領海的一定范圍內,為對其海關、財政、衛生和移民等類事項行使管制而設置的區域。它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4海里。
沿海國可在毗連區行使下列管制:
1.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律和規章
2.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行為。
毗連區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領海。沿海國對毗連區不享有主權,只在毗連區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而且國家對毗連區的管制不包括毗連區上空。毗連區其他性質取決于所依附的海域,成為專屬經濟區或為公海。我國采取直線基線法,12海里領海寬度,12海里毗連區寬度
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一)專屬經濟區及其法律制度
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該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
根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擁有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并非沿海國固有的,需要沿海國以國內法形式宣告來實現。
法律制度: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享有以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于在該區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
對該區域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享有管轄權;并具有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外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船舶航行、飛機飛越和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但在行使此權利時,須遵守沿海國的有關法律和規章。
(二)大陸架及其法律制度
《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為勘探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這種權利是專屬性的;如果沿海國不勘探大陸架或開發其自然資源,任何人未經沿海國明示同意,均不得從事這種活動。不足200海里,則擴展至200海里;超過200海里,則不得超出從領海基線量起350海里
法律制度:
沿海國為勘查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
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取決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領或任何明文公告;
沿海國有在大陸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島嶼和設施的專屬權利和對這些人工設施的專屬管轄權;
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沿海國權利行使不得對其他國家的航行和其他合法權利構成侵害或造成不當干擾;
所有國家有權在其他國家的大陸架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但其線路劃訂需經沿海國同意,并應顧及現有電纜和管道;
沿海國對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非生物資源的開發,應繳付費用或實物。費用或實物應通過管理局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