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領土的取得方式
(一)傳統國際法的方式
1.先占:指國家有意識地取得不在其它任何國家主權下土地的主權的行為;
2.時效;
3.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為的作用使一國增加領土。添附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人為的添附。圍海造地、建筑堤堰都可使一國領土擴展。二是自然添附。漲灘和三角洲的形成、界河的改道或干涸、新生島嶼的出現都可能造成領土的增加;
4.征服:
5.割讓:
(二)現代國際實踐中的新方式
1.民族自決;
2.公民投票。
三、邊界和邊境制度
(一)邊界:傳統習慣線,以山脈的分水嶺為界,以河為界,如果河流可以通航,則以主航道中心線為界;如果河流不可通航,則以河流中心線為界。
(二)邊境制度
1.界標的維護
雙方都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標被移動、損壞或滅失。若一方發現界標出現上述情況,應盡速通知另一方,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修復或重建。國家有責任對移動、損壞或毀滅界標的行為給予嚴歷懲罰。
2.界水的利用
在利用界水的過程中,不得損害鄰國的利益,不得使河水污染,不得造成鄰國河水泛濫或河水枯竭,不得人為造成河水改道。一般來說,相鄰國家船舶均可在界河上自由航行,沿岸國有權在分界線的己方水域捕魚,但對生物資源的養護負有共同責任。未經許可不得在對方靠岸停泊,一方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設施,如橋梁、堤壩等需征得對方同意。
四、兩極地區的法律地位
1.南極地區
中國于1983年6月8日我國加入南極條約,1985年成為南極條約協商會議的協商國。
(1)南極專用于和平目的。在南極區禁止核爆炸和放射性塵埃,禁止建立軍事基地,進行軍事演習和任何武器試驗。但為科學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軍事人員或設施不受限制。
(2)科學考察自由和合作。南極條約第3條規定,在南極實行科學考察自由并促進為此而進行的國際合作,因此各國應交換科學計劃情況,科學人員及考察報告與成果。
(3)凍結南極領土主權要求。南極條約第4條規定,條約的規定不得解釋為締約任何一方放棄原來所提出的領土要求以及放棄其提出領土主權要求的任何根據。同時,在條約有效期間,一切活動也不得構成主張、支持或否定對南極的領土主權的要求的基礎;對南極的領土主權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擴大現有要求。維持南極地區水域的公海制度
(4)保護環境與資源。在南極的任何活動不得對南極的環境和生態系統構成破壞
(5)建立南極協商會議。
2.北極地區 北冰洋適用海洋法規定的原則和制度,大部分為公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