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慶元年間,某地發生一樁“殺妻案”。死者丈夫甲被當地州府逮捕,受盡拷掠,只得招認“殺妻事實”。但在該案提交本路(路為宋代設置的地位高于州縣的地方行政區域)提刑司審核時,甲推翻原口供,斷然否認殺妻指控。提刑司對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處置中,哪一種做法符合當時“翻異別勘”制度的規定?考試大論壇
A.發回原審州府重審
B.指定本路管轄的另一州級官府重審來源:考試大
C.直接上報中央刑部審理
D.直接上報中央御史臺審理采集者退散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翻異別勘”,是指犯人否認其口供,且“所翻情節,實礙重罪”時,案件則改由平級的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機關審理。本案原由州府審理,因此選項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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