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 )
A、由于刑法條文并沒有規定不真正不作為犯,所以處罰不真正不作為犯實際上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
B、乙由于過失將朋友反鎖在車里,隨后發現,但基于報復心理,不予釋放。乙構成不作為的非法拘禁罪
C、在押罪犯因為表現好獲準探親回家,但無故長期滯留不歸,構成不作為的脫逃罪
D、兩個不作為犯可以構成共同正犯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A項錯誤。不真正不作為犯,是指在既可以由作為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中,當由不作為構成時的犯罪。即刑法條文沒有明確規定只能由不作為構成,而是默認作為和不作為均可構成,行為人不作為構成犯罪的就是不真正不作為犯。因此,處罰不真正不作為犯仍是對刑法分則條文中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科處刑罰的情形之一,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B項正確。乙由于過失將朋友反鎖在車里,致使朋友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和剝奪,即乙的過失反鎖車門的先行行為給朋友的人身權利這種法益創設了法律不允許的危險。那么,乙在隨后發現時便有了消除危險的義務。但乙基于報復心理,不予釋放,就屬于負有法定的釋放(作為)義務,也具備履行釋放(作為)義務的能力,履行了釋放(作為)義務就不會造成朋友的人身權利受侵害的結果,卻沒有履行該義務,且該不履行義務的行為與積極作為限制和剝奪朋友的人身自由的程度具有等價性。根據《刑法》第238條的規定,乙的不作為的非法限制和剝奪朋友的人身自由的行為屬于不作為的非法拘禁罪。C項正確。獲準探親回家的罪犯具有法定的按時返回監獄的義務。在押罪犯獲準探親回家后,無故長期滯留不歸的行為,便屬于負有法定的按時返回監獄的義務,也具備履行該義務的能力,履行了按時返回監獄的義務就會避免出現社會管理秩序這種法益受侵害的結果,但卻沒有履行返回義務,且該不履行義務的行為與積極作為逃脫監獄監管的程度具有等價性。也即行為人構成不作為的脫逃罪。D項正確。共同正犯,又稱共同實行犯,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特點是都實施了實行行為。兩個不作為犯可以構成共同正犯,即兩個不作為犯共同實行犯罪。例如,對年老多病的老父親,子女兩人負有贍養義務卻均拒絕贍養,致使老父親流浪街頭。子女兩人就構成遺棄罪(不作為犯)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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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因果關系,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甲以傷害故意將王某打得重傷昏迷,離開現場時出于習慣隨手扔掉煙頭,未料到竟引起火災,燒死了王某。甲的傷害行為與王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
B、乙以傷害故意將李某打成重傷,然后離開現場。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乙的哥哥來到現場。李某的哥哥也來到現場欲搶救李某,但乙的哥哥不許其進行搶救,導致李某死亡。事后證明,如果李某的哥哥搶救,則李某不會死亡。乙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
C、丙綁架吳某,警察前來營救。警察由于重大判斷失誤,竟將吳某誤以為是丙,將吳某開槍打死。丙的行為與吳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
D、丁放火引起大樓火災,消防隊員實施正常的滅火行為,其中一名消防隊員被火燒死。丁的放火行為與消防隊員的死亡有因果關系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A項錯誤。A項屬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關系判定情形,需要根據相當因果關系說進行判定。第一,先前行為是甲以傷害故意對王某實施的重傷行為,對王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第二,介入因素是火災,不是扔煙頭,發生火災很異常;第三,介入因素即火災對王某死亡的作用大,先前行為與王某死亡的因果關系被火災這一介入因素中斷,因此先前的傷害行為與最后的死亡結果無因果關系。綜合結論,先前行為即甲對王某的重傷行為與王某死亡無因果關系。B項錯誤。B項也屬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關系判定情形,需要根據相當因果關系說進行判定。第一,先前行為是乙對李某的重傷行為,制造了致命危險,但是當救助行為出現后,該危險便變得不致命了,也即先前行為對最終死亡的作用變得不大了。第二,介入因素是乙的哥哥不許李某哥哥搶救李某的行為,屬于第三人行為,該行為比較異常。因為根據一般人的認識,乙對李某重傷后離開現場的行為并不必然或者通常會引起另一個人如乙的哥哥阻斷救助的行為。另外,即使是根據行為人的特別認識,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離開現場后,乙的哥哥的阻斷救助行為也超出了乙的預見范圍,乙也不能特別認識到會有乙的哥哥來阻斷李某的哥哥的救助行為。故乙的哥哥的阻斷救助行為作為介入因素很異常。第三,介入因素即乙的哥哥的阻斷救助行為對李某死亡的作用大。先前行為與李某死亡無因果關系。綜合結論,先前行為即乙的重傷行為與李某的死亡之問不存在因果關系。C項錯誤。C項也屬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關系判定情形,需要根據相當因果關系說進行判定。第一,先前行為是丙對吳某的綁架行為,對吳某死亡的作用小,二者無因果關系;第二,介入因素是警察出于重大誤判的開槍行為,屬于第三人行為,該行為比較異常;第三,介入因素即警察出于重大誤判的開槍行為對吳某死亡作用大,先前行為與吳某死亡無因果關系。綜合結論,先前行為即丙對吳某的綁架行為與吳某死亡無因果關系。
D項正確。根據被害人自陷風險理論,危險的實行者是消防員,消防員對危險有認識能力,但是,消防員對危險沒有自如的避免能力,因為進入火場滅火是其職責,因此消防員的死亡結果不能歸屬于消防員,只能歸屬于放火者。
3、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甲在鬧市區要跳樓,許多人觀看,導致嚴重的交通擁堵,對甲應當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定罪
B、中國人乙在中國教唆美國人杰克在拉斯維加斯開設賭場。盡管開設賭場的實行行為在拉斯維加斯不認為是犯罪,但由于我國規定了開設賭場罪,對于教唆犯乙仍應按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C、美國人丙從德國向泰國的湯姆寄送毒藥,運送該毒藥的飛機經過我國領空。由于該危險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范圍內,因此,可以適用我國刑法追究丙的刑事責任
D、丁(中國公民)在日本與已滿13周歲不滿14周歲的中國籍女子自愿發生性關系,雖然該行為在日本不成立犯罪,但對丁的行為仍適用中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A項錯誤。甲的跳樓行為雖然客觀上吸引了很多人聚集觀看,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導致交通擁堵,但是觀看的人并非是被聚集起來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人?!熬郾姅_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中的“眾”其實也就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主體,只不過刑法沒有將其作為處罰對象。因此甲的跳樓行為并不符合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基本特征,不能以本罪論處。B項錯誤。根據當地刑法,杰克開設賭場的實行行為無罪,依據共犯從屬性原理,教唆者乙在國內的教唆行為也就不構成犯罪。因此即便我國規定了開設賭場罪,對于“教唆犯”乙仍不能以該罪追究刑事責任。C項錯誤。運送毒藥的飛機經過我國領空,由于在我國國內并沒有發生現實具體的危險,因此我國不屬于危險結果地,不能適用屬地管轄原則。
D項正確。中國公民丁在日本與未滿14周歲的中國籍女子自愿發生性關系侵犯了我國公民的法益。雖然該行為在日本不成立犯罪,但也應堅持屬人管轄原則,追究其強奸罪的刑事責任。
4、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關于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的下列舉措,哪一項表述是不正確的?( )
A、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應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
B、應把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
C、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制度
D、初任法官、檢察官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律從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法律至上,加強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建設。抓住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各級領導班子建設這個關鍵,突出政治標準,把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故A、B項表述正確。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完善法律職業準人制度,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干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加強邊疆地區、民族地區法治專門隊伍建設。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故C項表述正確。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初任法官、檢察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故D項表述錯誤。
5、下列關于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的表述,正確的是?( )
A、審判期間,合議庭如果發現被告人可能有立功情節,而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沒有相關證據材料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B、審判期間,如果被告人提出了新的立功線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
C、第一審程序在經過法庭調查之后應當進入法庭辯論,在法庭辯論過程中,程序不能回調至法庭調查
D、法庭經過審理發現,被告人故意傷害事實沒有問題,但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并在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高法解釋》第226條規定:“審判期問,合議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沒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審判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笨梢?。AB的處理整個寫反了,都錯誤?!陡叻ń忉尅返?34條規定:“法庭辯論過程中,合議庭發現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新的事實,有必要調查的,審判長可以宣布暫停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在對新的事實調查后,繼續法庭辯論?!盋錯誤?!陡叻ń忉尅返?41條規定:“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具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重新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根據上述“(七)”,D正確。需要注意的是,“(六)”和“(七)”都是判決宣告不負刑事責任,而非判決有罪或者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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