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
王二犯有故意傷害罪,他自動投案后,承認自己確實實施了傷害行為,但是他一直主張自己是出現了認識錯誤,把被害人潘六當成了一頭大灰熊。
聰明的小伙伴們,假如你是法官,你認為犯罪嫌疑人王二可以成立自首嗎?
本篇,我們來聊聊刑法上的知識點——如何認定自首。
二、知識精講
/ 01 /自首的概念
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準自首。
1.一般自首 | 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
2.準自首 | 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
/ 02 / 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1.自動投案 | 主動將自己置于辦案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審查與裁判的行為 |
2.如實供述 | 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既不縮小也不擴大自己的罪行 |
所供述的“自己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影響自首的成立嗎?快來聽聽樂毅老師的精彩講解吧>>
/ 03 / 準自首的成立條件
1.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 04 /自首的法律后果
1.犯罪以后自首的,無論罪行輕重,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較輕,還可以免除處罰。
2.犯罪以后自首的,只是“可以”從寬處罰,而不是“應當”從寬處罰。
3.一人犯數罪時,犯罪人僅對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上述效果僅適用于其中自首的犯罪,對于沒有自首的犯罪,不得以自首為由從寬處罰。
4.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時,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適用于自首的共犯人,而不能適用于沒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
本案中,王二主張認識錯誤是一種辯解行為,而辯解并不否定自首,所以王二可以成立自首。
三、習題演練
下列哪一選項成立自首?( )
A.甲挪用公款后主動向單位領導承認了全部犯罪事實,并請求單位領導不要將自己移送司法機關
B.乙涉嫌貪污被檢察院訊問時,如實供述將該筆公款分給了國有單位職工,辯稱其行為不是貪污
C.丙參與共同盜竊后,主動投案并供述其參與盜竊的具體情況。后查明,系因分贓太少、得知舉報有獎才投案
D.丁因糾紛致程某輕傷后,報警說自己傷人了。報警后見程某舉拳沖過來,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離現場
選項A錯誤。自動投案通常是指自行投于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必須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并交代犯罪事實。選項A中,行為人請求單位領導不要將自己移送司法機關,可見甲沒有自動歸案的意圖,因此不構成自首。
選項B錯誤。“乙涉嫌貪污被檢察院訊問時”,并未交代此處存在自動歸案,因此不滿足自首的條件。
選項C正確。動機不影響自首的成立,只要滿足“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即可構成自首。
選項D錯誤。自動投案后逃跑的,不認為是自首;逃跑后又主動回來投案的,視為自首。但是,對被采取強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又跑回來投案的,不認為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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