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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行政許可實施存在違法情形的處理
監督方式 | 違法情形 |
責令限期改正 | 資源使用被許可人未依法履行開發利用義務 |
責令限期改正 | 市場準入被許可人未履行低廉收費、普遍服務、持續服務等義務 |
責令立即改正 | 直接關系重要安全的設備、設施存在隱患 |
吊銷(行政處罰) | 被許可人實施許可時嚴重違法,行政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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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撤銷
1.撤銷理由:行政許可行為本身違法。
2.撤銷主體:(1)原行政機關;(2)法院;(3)上級行政機關;(4)被越權機關
3.法律責任:(1)撤銷許可;(2)依法給予行政處罰;(3)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許可,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許可。
【教你一招】若申請人尚未取得許可而被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則后果如下:(1)不予受理或不予許可;(2)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3)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許可,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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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撤回
1.撤銷理由:(1)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2)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2.撤回后果:因行政許可的撤回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合法權益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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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注銷
1.概念:注銷是一種程序性的行為,本質是對已經不再具有效力的行政許可的核實與宣示。當出現撤銷、撤回、吊銷、當事人死亡、有效期屆滿行政機關不予延期等情形后,均需要將許可證注銷。
2.注銷主體:原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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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費用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收費并上繳國庫,財政部門不得返還。
2.行政機關提供格式文本一律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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