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社會工作師(助理)注冊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為了規范注冊社會工作師和注冊社會工作師助理(以下統稱注冊社工)的執業行為,提升注冊社工的專業地位,明確注冊社工的權利義務,并保障服務對象及社會公眾的利益,特制定本守則。
第一條注冊社工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專業知識和技能;自覺遵守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做到熱愛祖國,熱愛人民,誠實守信。
第二條注冊社工應富有愛心、耐心,能協助弱勢、困難群體和其它需要幫助的人士,謀求社會福利,追求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社會進步。
第三條注冊社工的責任是對服務對象負責。注冊社工應使服務對象知悉其本身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接受服務可能產生的后果。
第四條注冊社工應遵循平等的原則,尊重每一個人的獨特價值和尊嚴,并不因服務對象的種族、國籍、性別、年齡、政治觀念、宗教信仰、社會及經濟地位等不同而有所區別。
第五條注冊社工有責任維護和保障服務對象的生存權、發展權,并善于動員、開發和有效利用盡可能多的社會資源來協助服務對象實現自我發展。
第六條注冊社工應尊重服務對象的隱私權。對在服務過程中獲得的資料,在與公共利益不矛盾的前提下,應遵循保密原則。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公開服務對象的資料時,應盡可能事先取得服務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七條注冊社工應尊重且促進服務對象的自決權,培養服務對象自我決定的能力。當服務對象的行為會傷害自己或他人時,注冊社工可以限制其的自決權。
第八條注冊社工應尊重同事和其他專業人員,與他們進行溝通協調,共同促進專業水平、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的提高。對于同事及其他專業人員的不道德行為,必須采取適當的行為予以制止。
第九條注冊社工應向其受聘機構負責,并為其提供高效率及高效能的專業服務。注冊社工應做出建設性及負責任的行動,以改善雇用機構的政策、程序及工作方式,使該機構的服務水準不斷提升。
第十條注冊社工要向社會成員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社會工作的政策、方針和法規,鼓勵和組織社會成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
第十一條注冊社工要深入了解社會群眾的困難和需要解決的問題,及時向政府部門和社會有關方面做出反映,倡導社會福利狀況的改進,推動社會福利政策的完善,促進社會福利水平的整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