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在老年社會工作方面最具權威性的規范性文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于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國制定該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該法分總則、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6章,共50條,近4000字。在總則中,該法從原則上規定要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在家庭贍養與扶養中,該法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在社會保障中,該法規定,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在參與社會發展中,該法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和革命、建設經驗,尊重他們的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在法律責任中,該法規定了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 養老保險法規體系
在養老保險方面,在這一時期國務院出臺了系列的行政法規和其他法規文件。其中包括:
《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1991年6月26日);
《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問題的批復》(1993年10月15日);
《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3月1日);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7月10日);
《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年12月3日)等。
上述系列法規都對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做出了規定,從這些法規的內容中可以看出我國城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二)老年社會工作的有關政策文件
1. 關于發展老齡事業的政策文件
1999年10月20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成立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的通知》,正式決定成立全國性的老齡工作機構;2000年8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規定了我國老齡工作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等內容;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發布通知,印發了《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五”計劃綱要》,規定了我國老齡事業的總目標和指導原則、任務和措施等內容。
我國在這20年中在部門規章層面制定的調整老年社會工作的政策文件還有民政部、司法部《關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6年10月23日),《民政部“社區老年福利服務星光計劃”實施方案》(2001年5月31日),中組部、民政部、全國老齡委辦公室等5部委《關于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通知》(2001年6月22日),《衛生部關于加強老年衛生工作的通知》(2001年7月2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認真做好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10日)等。
2.針對行業及機構的規范性文件
近年來在老年社會照料方面出臺了三個重要的文件:一是關《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二是《關于開展養老服務社會化示范活動的通知》;三是《關于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
(1) 《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
為了加強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的規范化管理,維護老年人權益,促進老年人社會福利事業健康發展,2001年2月6日民政部發布《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標志著我國老年福利事業的發展朝著規范化的方向邁進,也是政府機關轉變職能,由過去直接舉辦、直接管理福利機構向制訂規范、建章立制的轉變。
《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主要內容分為總則、術語、服務、管理、設施設備五個方面,適用于各類、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基本規范》除了對硬件設施和制度建設有規定之外,在“軟件”方面提出的要求帶有明顯的社會工作理念,對老人心理照顧、參加公益活動、文娛體育活動、社會聯系、情感交流和社會交往和為社會發展貢獻余熱等方面都做出了明顯帶有人文關懷和社會工作特點的規定。同時,還對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的機構設置也做了具體的規定,包括規定城鎮地區和有條件的農村地區,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應有1名大專學歷以上、社會工作類專業畢業的專職的社會工作人員和專職康復人員,并且主要領導應接受社會工作類專業知識的培訓等。
(2) 《關于開展養老服務社會化示范活動的通知》
為了加快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促進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通過養老服務社會化來彌補我國有限的老年人福利機構與未來的養老服務需求之間存在的缺口,民政部在2005年3月5日頒布了《關于開展養老服務社會化示范活動的通知》,推動在全國城市開展養老服務社會化示范活動。示范活動的目的是探索建立養老服務社會化體系的思路和途徑。這項政策的指導思想是為了滿足社會上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其重點是保障城市“三無對象”和低保對象等困難老年人,發展老年福利服務事業,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維護社會公平。
《通知》規定,養老服務社會化采取的基本方式有兩類,一是以城市市轄區和縣級市為單位,先試點,后推廣;二是以大中城市舉辦的各類養老機構為單位,開展示范活動。將發展老年福利服務的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并對社會力量興辦的老年福利服務機構給予政策和資金的扶持。采取多樣化的策略:以國家、集體投入為主導,以社會力量投入為新的增長點,以居家養老為基礎,以社區老年福利服務為依托,以老年福利服務機構為骨干。建立社區養老服務網絡,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娛樂、康復醫療、體育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務。在社會力量的開發和支持方面,提出了培育和發展社會服務團體和社會性中介組織。在養老服務人才隊伍的建設方面,提出了建立具有奉獻精神和專業化水平較高的養老服務隊伍,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并提出引進專業的社會工作者。
(3) 《關于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家庭養老功能日益弱化,老年人養老服務已經成為重大的社會問題。但目前我國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不足、比重偏低、質量不高,不能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服務需求。為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質量,2008年1月29日全國老齡委辦公室、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建設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全民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提出要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依托社區,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務,它是對傳統家庭養老模式的補充與更新 《意見》認為,居家養老不僅能破解日趨尖銳的養老服務難題,而且也是切實提高廣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質量,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選擇。《意見》要求各地要逐步豐富居家養老服務的內容和形式,壯大專業化和志愿者相結合的隊伍,建立和完善居家養老服務的組織管理體制和監督評估機制。《意見》還提出建立和完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網絡,在城鄉建立綜合性的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居家養老服務站點等基礎性服務設施;大力推動專業化的老年醫療衛生、康復護理、文體娛樂、信息咨詢、老年教育等服務項目的開展,構建社區為老服務網絡,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多種服務。《意見》還提出要加強專業化與志愿者的結合,實施專業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科學界定居家養老服務中職業社會工作者的崗位和職責,加強對社工專業人才的吸納與培養。明確提出在居家養老服務中社會工作者的崗位設定,在養老服務領域發展社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