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工傷保險政策法規的目標:保證勞動者或者其遺屬的基本生活,以及為受工傷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服務。(P262)
①工傷醫療待遇(標準):
A、在指定醫療機構就醫,或就近醫療機構;
B、治療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非工傷疾病按基本醫療保險處理;
C、交通食宿費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70%發住院伙食補助費;
D、輔助器械費用,按國家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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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停工留薪期間的待遇:原工資福利不變,一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可延12個月,評定傷殘等級后,享受傷殘待遇;
F、生活護理費:根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三個等級,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P264)
②因工傷殘待遇(標準):
A、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三方面待遇:a、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4個月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本人工資)、b、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b、達到退休年齡方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
B、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三方面待遇:a、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6個月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本人工資)、安排適當工作或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b、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C、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二方面待遇:a、一次性領取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2個月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個8月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本人工資)、b、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P264—265)
③因工死亡待遇:
A、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領取a、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b、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上增加10%);c、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B、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上述前二項規定的待遇。(P265—266)
(22)失業保險政策法規的目標(標準):維持因失業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在法定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
①確定失業保險給付水平的三條原則:
A、給付水平應能確保失業者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
B、給付標準應適當低于失業者原有工資水平;
C、權利和義務基本對等。(P272)
②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A、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到足5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
B、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
C、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D、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期限可與前次應領而尚未領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P272)
③農民工的失業保險給付:連續工作滿1年,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合同的,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貼。(P273)
(23)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目標(標準):保障國民的健康、治療疾病,以及解決由疾病引發的社會問題。(P276)
①城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
A、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B、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
C、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D、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或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之上最高限額之下的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也負擔一定比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可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個人負擔比例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P280)
②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支付范圍:主要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或院醫療費用。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與小額醫療費用補助結合的辦法。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年內沒有動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要安排一次常規性體檢。要防止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超支或過多結余。(具體支付范圍和標準等,由各縣、市確定。)(P282)
(24)公共衛生政策法規的目標:在于預防疾病,提高人們的健康水平。(P285)
對艾茲病的治療與救助規定。
①治療的規定:
a、醫療機構為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防治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
b、對確診的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應將事實告知本人或其監護人;
c、醫療機構應對孕產婦提供防治咨詢、檢測和阻斷治療等服務。(P287)
②救助的規定:
a、關懷:對困難的病人免費提供抗病毒治療藥品;對困難的感染者、病人適當減免抗機會性感染治療藥品的費用;向接受咨詢、檢測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免費提供預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治療和咨詢。
b、教育救助:義務教育免收雜費、書費,學前、高中教育減免學費等;
c、生活救助;給予困難的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屬生活救助;
d、生產與工作救助:創造條件,扶持他們中有勞動能力的,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和工作。(P287—288)
(25)我國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目標:增進家庭幸福,促進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和可持讀發展。(P290)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一般規定:
①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
②穩定現行的生育政策(是核心):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有實際困難的可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
③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把計劃生育工作全面納入法制軌道;
④生育是公民的權利,計劃生育是公民的義務;
⑤免費享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孕情、環情監測;提供孕藥具、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人工終止妊娠術、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等;
⑥獎勵與幫助:四方面;
⑦支持優惠和優先照顧:對農村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培訓等方面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⑧征收社會撫養費:凡違反現行生育政策的公民,須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P291—293)考試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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