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基金會(利用捐贈的財產,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非營利性法人)。
A、我國基金會的分類:a、從是否可以面向公眾募捐角度分類:可以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即公募基金會;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即非公募基金會。b、從地域范圍角度分類: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面向公眾募捐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只能在一定地域內面向公眾募捐的地方性公募基金會。(P240)
B、設立基金會應具備的條件:
a、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b、有一定數量的原始基金(為到賬貨幣資金):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不低于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
c、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在線題庫助你通關! d、有固定的住所;
e、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P241)
C、基金會的組織結構:
a、理事會的構成規模:理事為5—25人,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法定代表人;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有親屬關系的理事總數不超過1/3,其他基金會有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任理事;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1/3。
b、理事會的職能:理事會是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過半數通過方有效;四種重要事項須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c、監事及其職能: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依照章程規定檢查財務情況,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有權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P241-242)
D、基金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a、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b、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法津法規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c、基金會的財產及其收入受法律保護,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d、基金會的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e、基金會保證每年用于公益事業開支:公募基金會每年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f、基金會開展公益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
g、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有權進行監督,對于違反協議的,有權解除;
h、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及會計監督;
i、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按章程規定用于公益目的,可捐贈給類似社會公益組織。(P242--243)
(16)促進公益慈善事業發展:
A、公益事業的認定:是一切有益于公眾、有益于社會的非營利性事業:
a、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b、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c、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d、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P244)
B、對捐贈和受贈的規定:
a、對捐贈和受贈的總體規定: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違背社會公德;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得侵占、挪用和損毀;國家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扶持、優待公益性團體和單位;國家鼓勵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
b、對捐贈和受贈的規定:對捐贈人及其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捐贈人可以自由選擇公益性團體和單位進行捐贈,但必須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但捐贈人應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捐贈人捐建公益性工程項目,應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可以留名紀念,可以提出工程項目名稱。對受贈人及其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受贈人可以依法接受捐贈;發生自然災害時,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境外的捐贈,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捐贈人捐贈的公益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并組織保質保量施工,完工驗收后向捐贈人通報;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由受贈人按規定辦理入境等手續。(P244-246)
C、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a、對捐贈的確認:受贈人接受捐贈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收據,登記造冊;
b、對捐贈財產用途的規定:應將受贈財產用于資助符合宗旨的活動和事業;
c、建立報告制度:受贈人每年度應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情況;
d、捐贈人的管理權限和受贈人的責任: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提意見建議,受贈人應公開受贈及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e、管理成本的標準:應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員工資和辦公費用從利息等收入中按規定標準開支。(P246-247)
D、對捐贈者的優惠措施:
a、對企業捐贈的所得稅優惠;
b、對個人捐贈的所得稅優惠;
c、對境外捐贈物資的減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的優惠;
d、對于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政府應給予支持和優惠。(P248)
E、發展慈善事業的主要目標:
a、積極宣傳和普及慈善文化,激發參與慈善事業的積極性;
b、在全國范圍內健全各類慈善組織并形成社區的服務網絡,提高慈善組織的能力;
c、發展多種形式和多種所有制的慈善福利機構;
d、提升志愿服務理論,促成志愿服務政策與制度的建立,拓寬志愿服務領域;
e、慈善政策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依法推進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P248-249)
F、發展慈善事業的基本政策措施:
a、推動慈善文化建設,強化民眾慈善意識;
b、培育發展慈善組織,加強慈善組織能力建設;
c、發展志愿服務組織,廣泛深入開展志愿活動;
d、支持社會為慈善福利機構,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
e、完善慈善稅收減免政策,保護公眾慈善捐贈的積極性;
f、組織各類慈善捐贈活動,開發多種慈善救助項目;
g、發展中國福利彩票事業,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機制;
h、加強慈善工作隊伍建設,促進從業人員的職業化;
i、完善表彰獎勵制度,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作用;
j、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推進慈善事業;
k、加強慈善工作合作,促進慈善經驗交流。(P249-251)
(17)勞動能力鑒定機構。
A、勞動能力鑒定:
a、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b、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隨機抽取3—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
c、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意見,作出鑒定結論(60日內作出)
B、對市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處理:收到結論15日內向省級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其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P263)
(18)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
A、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不超過1/3)和工會代表(任主任)組成;
B、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部門代表(任主任)、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必須是單數,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C、人民法院:不服仲裁裁決可向法院起訴,不履行仲裁可申請強制執行。
(19)失業保險的主管機構和經辦機構。
A、失業保險的主管機構:各級社會和勞動保障部門主管各級失業保險工作。
B、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其職責: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具體職責六方面。
C、失業保險基金的監督:
a、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規;
b、建立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建立相應工作制度;
c、將社保基金納入社保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職專用;
d、禁止社保基金違規投資運營;
e、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控制度建設;
f、政府主管部門加大社保基金監督檢查的力度。P273--274)
(20)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
A、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B、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C、設立由政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P280)
(2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機構。
A、由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其經辦機構進行管理。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匯報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
B、縣級政府可成立由相關政府部門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共同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定期檢查、監督。審計部門要定期進行審計。(P282--283)
(2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管理機構。
A、衛生部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按規定及時宣布為法定傳染病(甲類傳染病由國務院決定);
B、省級衛生部門等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技術調查、控制、評價等工作;
C、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保證應急所需物資的生產、供應、交通部門要保證及時運送;
D、突發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物資、交通工具等,必要時可以對人員進行疏散或隔離,要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E、突發應急處理指揮部可以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P288--289)考試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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