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遺囑的實質要求:
a、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b、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c、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d、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B、遺囑的形式要求:
a、公證遺囑:經公證機關辦理; 社會工作師通關秘笈!
b、自書遺囑: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c、代書遺囑: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d、錄音遺囑: 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e、口頭遺囑: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失效。(P175)
(14)遺贈(是指公民通過設立遺囑把遺產的全部或一部分元償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組織)的基本要求:
A、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B、遺贈人所立的遺囑內容必須合法;
C、遺贈人所立遺囑必須符合形式要求;
D、受遺贈人必須是遺囑發生效力時生存之人;
E、須受遺贈人未喪失受遺贈權;
F、遺贈的財產須于遺囑人死亡時屬于遺產范圍;
G、遺贈人死亡時,遺贈履行是可能而且合法的。(P176)
(15)收養關系成立的要件(即被收養人、送養人和收養人的條件)。
A、被收養人條件:被收養的條件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a、喪失父母的孤兒;
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c、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P178)
B、送養人條件:
a、孤兒的監護人;
b、社會福利機構;
c、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生父母。
其他規定:
a、生父母送養成子女時必須共同送養;
b、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權;
c、生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P178—179)
C、收養人條件:
a、無子女;
b、年滿30周歲;
c、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d、未患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上面三方面條件可適當放寬的情況:
a、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b、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c、繼父母收養繼子女。(P179)
附:收養的準則:a、自愿;b、夫妻共同收養;c、夫妻共同送養;d、收養只限一名;e、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差距要超過40歲;f、父母優先原則。 一般收養與特殊收養的規定
注:表格中打√表示受此規定限制,﹨代表不受此條件限制 收養規定收養關系
收養規定收養關系 | 一般收養 | 公民收養三 代內同輩旁 系血親 |
華僑收養三 代以內同輩 旁系血親 |
收養孤兒 殘疾兒等 |
收養繼 子女 |
收養人無子女 | √ | √ | ﹨ | ﹨ | ﹨ |
收養人年滿30歲 | √ | √ | √ | √ | ﹨ |
收養人有撫養能力 | √ | √ | √ | √ | ﹨ |
收養人未患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 √ | √ | √ | √ | ﹨ |
只能收養一名 | √ | √ | √ | ﹨ | ﹨ |
無配偶男性與被收養女性相差40歲 | √ | ﹨ | ﹨ | √ | √ |
被收養人不滿14歲 | √ | ﹨ | ﹨ | √ | ﹨ |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 | √ | ﹨ | ﹨ | √ | ﹨ |
A、被判處管制的;
B、被宣告緩刑的;
C、被暫予監外執行的:
a、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b、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c、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D、被裁定假釋的;
E、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P186—187)
(17)申請人民調解需具備的條件:
A、有明確的申請調解人;
B、有具體的調解要求;
C、有提起申請調解的事實根據; D、申請調解的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主管(即大多屬于一般民事糾紛)和管轄(即當事人是該調解委員會所屬的社區或村的人)。(P192—193)考試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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