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撫恤優待對象:是
A、中國人民解放現役軍人:指現役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和義務兵;
B、殘疾軍人:指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殘疾取得《殘疾軍人證》的人員;
C、復員軍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經批準從部隊復員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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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退伍軍人:指1954年11月1日之后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持有退伍或復員軍人證件的人員;
E、烈士遺屬:指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由縣級民政部門發給《烈士證明書》,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F、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是指被部隊確認為因公犧牲軍人,由縣級民政部門發給《因公犧牲證明書》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G、病故軍人遺屬:指被部隊確認為病故軍人,由縣級民政部門發給《軍人病故證明書》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H、現役軍人家屬:指現役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P198—199)
(19)死亡撫恤的對象:烈士、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現役軍人及其遺屬。
附:現役軍人死亡性質的認定:
A、烈士:六種情況下死亡的(含武器裝備試驗中死亡、在對敵作戰或邊防執勤或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等);
B、因公犧牲:六種情況下死亡的(含在工作崗位因病猝然死亡、醫療事故亡、在一般工作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等);
C、病故:二種情況下死亡的(不含醫療事故等,含非執行任務死亡或者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等)。(P200—201)
(20)殘疾撫恤的對象:
A、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殘疾的;
B、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到六級殘疾的;
C、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殘疾等級享受。
附:殘疾性質認定:
A、因戰致殘:四種情況致殘;
B、因公致殘;四種情況致殘;
C、因病致殘:服役期間患病后致殘(不含醫療事故等)。(P203)
(21)享受退伍義務兵安置待遇的人員范圍:
A、服現役期滿退出現役的;
B、服役期未滿因五種原因被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批準提前退出現役的。(P209)
(22)享受士官退役的條件:
A、士官退役條件:五種情況需要退出現役的;
B、因個人或家庭原因也可退伍:
a、嚴重違反紀律或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退出現役,被批準的——按義務兵退伍;
b、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要求退出現役,經批準的—作復員或轉業安置。(P212)
(23)退役士官復員安置的條件:
A、服現役滿第一期或第二期規定年限的;
B、符合轉業或退休條件,本人要求復員并經批準的。(P212)
(24)退役士官轉業安置的條件:
符合五個條件之一作轉業安排。(P213)
(25)退役士官退休安置的條件:
符合四個條件之一作退休安置。(P214)
(26)社會的主要服務內容(對象):
A、面向弱群體和優撫對象的社會救濟和福利服務;
B、面向社區居民的便民服務;
C、面向社會單位的社會服務;
D、面向下崗職工的再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社會化服務。
要堅持社會化、產業化的發展方向。(P228)
(27)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及工傷的等級:
A、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七種情形;
B、視同工傷:三種情形;
C、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三種情形。
D、工傷的等級:
a、勞功功能障礙:分為10個等級,最重的為1級,最輕的為10級。
b、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P262—263)
(28)領取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A、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a、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繳費已滿1年;
b、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c、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P270)
B、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a、重新就業的;
b、應征服兵役的;
c、移居境外的;
d、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e、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f、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政府指定部門或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g、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P270—271)
(29)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對象:
A、服務對象是社區、家庭和居民;
B、重點服務對象是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和貧困居民等人群。(P284)
(30)流對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對象:婚育齡(18周歲到48周歲)流動人口。(P293)考試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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