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社會工作概述
一、青少年社會工作的定義
1、青少年年齡劃分
什么是青少年?海內外對此意見紛紜。國內的《現代漢語大辭典》(1993年出版)對“青少年”這個條目的注釋是:青年和少年,年輕的男女;臺灣的《張氏心理學辭典》(1991年出版)對“青少年期”的注釋是:由青春期開始到身心漸臻成熟的發展時期,女性自12歲至21歲之間,男性約13歲至22歲之間,兒童后期到成年期之間的大約十年時間稱為青少年期。
根據上述章節提及的心理學家(如E.克瑞克森)劃定的人生心理發展階段,以及根據國內和國外的有關法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本書傾向于將青少年期視為從兒童晚期向青年期轉變的一個過渡階段,倘若一定要從年齡上加以劃分的話,我們不妨把進入兒童晚年的12歲視作青少年的起始年齡,把法律上規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社會責任的年齡——18歲,視作青少年的終止年齡。當然,因各地的文化和環境的差異,這個年齡界線也可以延伸至22歲。但無論怎樣劃分,這一年齡的活動主體和兒童或青年相比較,身心發展、個性特點、興趣愛好、動機需求、活動空間等各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面向兒童和青年的社會工作服務與面向青少年的服務,顯然有不同的內容和不同的側重點。
2、青少年社會工作的基本定義
所謂的青少年社會工作是指在專業的價值觀指導下,根據青少年的身心特點、動機需求、興趣愛好,社會工作者充分運用專業的理論、方法和技巧,以幫助青少年解決問題,克服克服困難,恢復功能和獲得全面發展的一種服務活動和服務過程。這個定義告訴我們:
(1)開展青少年社會工作需要堅持社會工作的價值觀。青少年期是人生的“多事之秋”,“反叛”、要求獨立以及不斷面臨著“心理斷乳”而帶來的震蕩,是這一時期青少年身心發展和社會成長的主要狀態。愛出風頭、標新立異、唯我獨尊等等,也是許多問題青少年的主要行為特征。因此,要做好青少年的社會工作,社會工作者就更加需要運用和秉持接納、不批判、尊重、保密、個別化和當事人自決等的社會工作價值原則了。
(2)開展青少年社會工作需要接受過專業訓練的專業人員采用專業的方法和技巧。做青少年工作當然也需要說教和灌輸,但是基于青少年的年齡特點和行為特點,通過精心設計和安排,采用融社會工作價值理念于其中的個別輔導、角色扮演、小組游戲、技巧訓練、集體活動,等等,對青少年的啟發、幫助和促進,效果就可能更加突出和理想。
(3)開展青少年社會工作需要從具體的事情做起。做青少年工作當然也要教導青少年要樹立遠大的理想,但是遠大理想不是空中樓閣,它的確立和青少年的具體問題的解決以及青少年的每一個進步是聯系在一起的。在青少年期,人生面臨著許多困擾、迷惑甚至危機,而青少年社會工作就是要從解決青少年在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著手,幫助青少年學習和掌握克服困難的方法,逐步確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人生目標,推動青少年努力把自已塑造成一個對社會、對國家、對他人的有用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