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政治立場堅定,自覺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堅決反對分裂。
(二)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合格學歷。
(四)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經縣級(含)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五)普通話水平應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發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申請語文教師資格的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二級甲等及以上標準。其中,少數民族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三級甲等及以上標準,申請語文教師資格的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并逐步達到國家標準,如有新政策頒布,依照新政策執行。
(六)教育教學能力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要求。
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面試均合格)人員(以下簡稱國考人員),獲得有效期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屬于國家免試認定改革范圍的教育類研究生和師范生(以下簡稱免試人員),通過師范生教師職業能力考核并取得《師范生教師職業能力證書》,且在有效期內。
(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其他認定條件。
特別提示:根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有關規定,普通高校三年級及以上學生可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試通過但未取得畢業證書前,尚不具備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學歷條件。普通高校全日制應屆畢業生可在畢業前最后一學期申請認定相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將在申請人取得畢業證書后給出認定結論并制發教師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