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教師資格證認定普通話要求是什么?
普通話水平應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發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申請語文教師資格的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二級甲等及以上標準。其中,少數民族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三級甲等及以上標準,申請語文教師資格的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并逐步達到國家標準,如有新政策頒布,依照新政策執行。
西藏教師資格證認定人員范圍
具備我區戶籍人員(以下簡稱我區人員);持有效期內西藏居住證的外省市戶籍人員(以下簡稱居住證人員);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五年有效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在我區學習、工作、生活的港澳臺居民(以下簡稱港澳臺居民);駐西藏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以下簡稱現役部隊);區內就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在讀研究生和專升本學生(以下簡稱在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