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計算。計算以單項工程為對象,單項工程建成經有關部門驗收鑒定合格,正式移交生產使用,即應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一次性交付生產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分期分批交付生產或使用的工程應分期分批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
(二)流動資產價值的確定
流動資產價值的確定中,主要是存貨價值的確定,應區分是外購的還是自制的,兩種途徑取得的存貨其價值的計算是不一樣的。
(1)貨幣資金,即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在外埠存款、還未收到的在途資金、銀行匯票和本票等資金)。一律按實際入賬價值核定計入流動資產,
(2)應收和應預付款。包括應收工程款、應收銷售款、其他應收款、應收票據及預付分包工程款、預付分包工程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預付購貨款和待攤費用。其價值的確定,一般情況下按應收和應預付款項的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合同約定金額入賬核算。
(3)各種存貨是指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耗用而儲存的各種自制和外購的各種貨物,包括各種器材;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商品等。其價值確定:外購的,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加工整理或挑選及繳納的稅金等項計價;自制的,按照制造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
(三)無形資產價值的確定
無形資產的計價,原則上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主要是應明確無形資產所包含的內容,如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 ①專利權的計價。專利權分為自制和外購兩種。自制專利權,其價值為開發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專利轉讓時(包括購入和賣出),其價值主要包括轉讓價格和手續費用。由于專利是具有專有性并能帶來超額利潤的生產要素,因此其轉讓價格不能按其成本估價,而應依據所帶來的超額收益來估價。
②非專利技術的計價。非專利技術是指具有某種專有技術或技術秘密、技術訣竅,是先進的、未公開的、未申請專利的,可帶來經濟效益的專門知識和特有經驗,它也包括自制和外購兩種。外購非專利技術,應由法定評估機構確認后,再進一步估價,一般通過其產生的收益來估價,其方法類同專利技術。自制的非專利技術,一般不得以無形資產入賬,自制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按新財務制度可作當期費用直接進入成本處理。這是因為非專利技術自制時難以確定是否成功,這樣處理符合穩健性原則。
③商標權的價值。商標權是商標經注冊后,商標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權益,它受法律保障。分為自制和購入(轉讓)兩種。企業購入和轉讓商標時,商標權的計價一般根據被許可方新增的收益來確定,自制的,盡管在商標設計、制作、注冊和保護、廣告宣傳都要花費一定費用,一般不能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而直接以銷售費用計入損益表的當期損益。
④土地使用權的計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則計價方法也有兩種:一是建設單位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通過出讓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出讓金,應以無形資產計入核算,二是建設單位獲得土地使用權原先是通過行政劃拔的,就不能作為無形資產,只有在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后,才可作為無形資產計入核算。
無形資產入賬后,應在其有限使用期內分期攤銷。
(四)遞延資產價值的確定
主要是開辦費的計價問題。開辦費是指在籌建期間建設單位管理費中未計入固定資產的其他各項費用,如籌建期間的工作人員工資、辦公費、旅差費、生產職工培訓費、利息支出等。
(1)開辦費的計價?;I建期間建設單位管理費中未計入固定資產的其他各項費用,如建設單位經費,包括籌建期間工作人員工資、辦公費;旅差費、印刷費、生產職工培訓費、樣品樣機購置費、農業開荒費、注冊登記費等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按照新財務制度規定,除了籌建期間不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凈損失外,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攤入管理費用中。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工程支出的計價。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工程支出是指能增加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效用或延長其使用壽命的改裝、翻修、改建等支出。應在租賃有效期限內按用途(生產用,管理用)分期攤入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中。
(五)其他資產計價。主要以實際入賬價值核算。
來源:考試大關于新增資產的劃分與核定,主要從下面幾個方面著手進行:
1.理解各類資產的概念及劃分原則,搞清它們之間的區別,特別是固定資產與流動資產、流動資產與遞延資產的區別。
2.明確增加固定資產的其他費用的分攤方法。
3.領會無形資產的計價原則,特別是土地使用權的計價。應理解對通過行政劃撥(無償獲取)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無形資產人賬,只有在將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使用,并補交土地出讓金后,才可以將其計入無形資產。
第三節 保修費用的處理 來源:www.examda.com
一、保修期限
保修費用是指對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所發生的維修、返工等各項費用支出。 按照國務院頒布的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件》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來源:www.examda.com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二、保修費用的處理 1.勘察、設計原因造成保修費用的處理??辈臁⒃O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并承擔經濟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或處理。按新的合同法規定,勘察、設計人應當繼續完成勘察、設計,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
2.施工原因造成的保修費用處理。施工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無償返修并承擔經濟責任。如果在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內,施工單位未到現場保修,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修理,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3.設備、材料、構配件不合格造成的保修費用處理。因設備、建筑材料、構配件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或經其驗收同意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至于施工單位、建設單位與設備、材料、構配件供應單位或部門之間的經濟責任,應按其設備、材料、構配件的采購供應合同處理。
4.用戶使用原因造成的保修費用處理。因用戶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缺陷,由用戶自行負責。
5.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保修費用處理。因地震、洪水、臺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都不承擔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