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賃方式
在租賃時間較短、工程又較小的情況下可采用計量租賃,以設備完成的工作量計價。當租賃時間較長、工程較大時,可采用計時租賃,以設備工作時間月或年來計時計價。大型設備和需持證操作的設備等應帶人租賃(如塔吊),中小型固定設備可不帶人租賃。
(3)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應根據工地設備使用的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施工租賃設備施工時間較短,實際使用時間可作為租賃期限。對于大型設備如塔吊應考慮到安裝、調試、使用、維修、保養的時期較長,設備的租期可達到2~3年;對于小型機具設備以不超過半年至一年為宜,在原租賃合同履行期滿后,可商定繼續租賃。
(4)設備租金
設備租金的確定與設備的折舊、大修費攤銷、經常性修理費、貸款利息、投資回報、保養費、年檢費、車輛使用費和管理費等有關,各單位計算方法不同,租賃雙方難以統一,故以計量方式比較方便,不易產生糾紛,小型設備以日計,大型設備(如塔吊)以月或年一次性計費方便。
(5)保證金
為了保證租賃合同能順利履行,規范雙方的行為,雙方可互相提供履約擔保。承租方交納履約保證金,且保證金不抵租金;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設備使用保證金,如設備存在缺陷或維修服務不及時,該保證金可用于有關費用支出。
(6)雙方的責任
承租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使用施工機械而造成施工機械受到損壞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承租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方應負責機械設備的大修、經常性修理,并包括修理費、材料費等費用。
由于臺風、地震等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設備損壞,根據有關文件和FIDIC條款的規定,承租方不承擔責任,期間不支付租金;由于出租方設備原因造成承租方各種經濟損失的,除減免租賃費外,還應賠償承租方損失。由于承租方的原因而造成的設備故障及施工方案不佳造成設備閑置,以至機械難以恢復工作的,承租方應全額支付機械租賃費和修理費、材料費等相關費用。
(7)其他
合同中應約定出租方隨機操作人員應服從承租方調遣、遵守承租方的管理制度,特別是有關安全規定,對不服從安排、不按規范作業的操作人員以及性能不良和安全性不可靠的設備,承租方有權要求退回出租方;明確確定租賃設備的技術指標,違約責任的處理等。總之,租賃合同應在遵守《合同法》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做到條款明確、內容具體,以減少履行期間的風險。
(8)可模仿FIDIC條款,盡快制定各種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