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某省人民法院對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解除業主余某與某裝飾公司簽訂的《裝修工程合同書》,同時裝飾公司須向余某支付返修造價2萬元、實木地板賠償金1000元及違約金10萬元;余某應向裝飾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5289元。
2004年9月21日,余某與裝飾公司簽訂了一份《裝飾工程合同》,雙方對工程進度及付款方式做了明確規定。合同簽訂后,余某依照合約按時向裝飾公司支付定金和前三期的工程款共計4萬元。然而,在裝飾公司施工過程中,余某發現其施工質量存在嚴重問題,部分墻面出現滲水、墻角線不直,地面瓷磚高低不平,另有多處施工不符合行業標準及原設計的要求,及部分施工用材與約定不符等情況。余某在發現上述問題后,多次與被告協商,但均沒有達成解決協議。11月29日,裝飾公司單方面辦理了裝修退場手續,并自行確定了結算工程款數額。余某在此之后多次找裝飾公司理論,但均沒有結果。2006年,余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自己與裝飾公司簽訂的《裝飾合同》,并請求法院判令裝飾公司賠償自己返修費用及原裝拆除的木地板費用共約4萬元,支付違約金10萬元。
在庭審過程中,裝飾公司辯稱,公司與余某簽訂的《裝飾合同》并非無法履行,公司愿意承擔返修義務。同時公司反訴要余某返還至今仍然拖欠了的部分了工程尾款15289元,并認為余某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過錯,應交納合同約定的1%逾期付款違約金。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委托了當地某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對上述訟爭工程進行鑒定,結論為工程返修造價為2萬元。法院認為,根據鑒定中認定房屋部分裝飾需要返修的結論,可以推定房屋施工質量存在著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因此裝飾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施工,造成工程出現質量問題以及遲延交付房屋,應承擔返修及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同時,裝飾公司在2004年11月29日自行退場,但裝飾質量問題是造成余某至今未能入住的唯一原因,故裝飾公司理應以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因此,余某主張的10萬元違約金賠償應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余某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尾款。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點評:資質監管是關鍵
在本案中,裝修公司不僅沒有拿到工錢,最后反而要賠償業主10萬元,這主要是由于其在施工中的懈怠,對產品及技術把關不嚴所造成。在現實中,造成房屋室內裝修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部分是類似本案中的裝修公司這樣由于施工技術不達標所致;更重要,也更普遍的一個原因就是裝修公司的資質存在嚴重問題。正是由于這個原因不僅造成了許多室內裝修工程不達標,同時也嚴重地影響了我國房屋裝修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那么,之所以存在這個問題是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對這方面沒有要求嗎?答案是否定的。
在我國有關建筑裝修的法規中,《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是最常用到的兩部法規。這兩部法規中對企業的資質量都做了要求,“凡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并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包工程”,“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這些規定卻沒有能夠改善目前裝修市場魚龍混雜的局面。不少雜牌施工隊魚目混珠,到處尋求掛靠“上家”。在這種局面之下,無論裝修企業的資質是否合格,都難以保證其隊伍的施工質量,更何況難免會有個別裝修企業以偷工減料作為自己的贏利手段。
筆者認為,若想解決上述問題,不妨從資質管理、工程監理、民眾認同三個方面著手。
首先,在資質管理實行“寬進嚴出”的方法。所謂“寬進”,即有關部門可以適當地降低對注冊資金的要求,并以固定勞務市場的形式,讓這些“草臺班子”有個安身立命的生存空間;所謂“嚴出”,即加大對裝修企業取得資質后的管理和處罰力度。目前,我國對于裝修企業違規施工的處罰方式大多以罰款為主,只有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情況下,才可適用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方式。對此,有關部門不妨擴大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范圍,將使用不合格建材、違規施工等可能對業主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行為,全部劃為可吊銷資質證書之列,進而保證企業的施工質量。
其次,推行住宅裝修的監理機制,加大工程監理對裝修企業約束力度。目前在家裝市場中,工程監理對于裝修企業并無實質的管理手段。對此,有關部門考慮讓監理公司成為政府管理裝修資質的“耳目”,對違規裝修的企業進行舉報,進而達到規范市場,提高服務質量的目的。
最后,加強群眾對于裝修資質的認同感。就目前情況看來,大部分群眾在選擇裝修公司時,只知道正規裝修公司要看營業執照,而不知道有資質證書,這使得大量從業資格不達標的裝修公司能夠混水摸魚的同時,更弱化了資質管理的實際效果。對此,有關部門不妨加強對裝修資質的宣傳力度,讓資質等級成為群眾選擇裝修公司的標準,從源頭上讓市場得以健康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