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標底的編制與審查
標底是建安工程造價的表現形式之一,它是指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具有編制標底資格及能力的中介機構代理編制,并按規定報經審定的招標工程的預期價格。招標可以設標底,也可以不設標底。
一、標底的編制原則和依據
1.標底價格編制的原則
(1)根據國家公布的統一工程項目劃分、統一計量單位、統一計算規則以及施工圖紙、招標文件,并參照國家、行業或地方批準發布的定額和國家、行業、地方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以及要素市場價格確定的工程量編制標底。
(2)按工程項目類別計價。
(3)標底作為建設單位的期望價格,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要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4)標底應由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等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內。
(5)標底應考慮人工、材料、設備、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化因素,還應包括不可預見費(特殊情況)、預算包干費、措施費(趕工措施費、施工技術措施費)、現場因素費用、保險以及采用固定價格的工程的風險金等。工程要求優良的還應增加相應的費用。
(6)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7)標底編制完成后,直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價格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
2.標底價格編制的依據
工程標底的編制主要需要以下基本資料和文件:
(1)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有關工程造價的文件和規定。
( 2)工程招標文件。
(3)工程設計文件等相關基礎資料。
(4)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和規程。
(5)采用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技術措施等。
(6)工程施工現場相應情況的有關資料。
(7)招標時的要素市場價格信息。
二、標底的編制程序
當招標文件中的商務條款一經確定,即可進入標底編制階段。工程標底的編制程序應注意:標底編審人員均應參加施工圖交底、施工方案交底以及現場勘察、招標預備會,便于標底的編審工作。
三、標底文件的主要內容
(1)標底的綜合編制說明;
(2)標底價格審定書、標底價格計算書、帶有價格的工程量清單、現場因素、各種施工措施費的測算明細以及采用固定價格工程的風險系數測算明細等;
(3)主要人工、材料、機械設備用量表;
(4)標底附件:如各項交底紀要、各種材料及設備的價格來源、現場的地質、水文、地上情況的有關資料、編制標底價格所依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等;
(5)標底價格編制的有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