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對工期的影響,對招聘和管理勞務工人的影響,對人材機價格上漲的影響等等,都給建筑企業帶來巨大的壓力。在目前疫情的影響下,必然導致工期的延誤。作為承包人,首要的問題是要申請工期順延,避免承擔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建筑企業是否有權申請工期順延,如何申請工期順延呢?
(一)本次新冠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要判斷此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理解:
1、合同是否約定瘟疫屬于不可抗力
對于不可抗力,發承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在合同訂立后發生當事人在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的條款。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換句話說,發承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哪些情況屬于不可抗力,一旦發生雙方約定的情形,即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如果發承包雙方簽署的是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簡稱《示范文本》),那么,根據該合同第17.1條之約定, 瘟疫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因此,如果發承包雙方簽署的是《示范文本》,則本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
2、新冠疫情是否屬于法律規定之不可抗力
如果發承包雙方沒有將瘟疫約定為不可抗力,甚至雙方直接約定瘟疫不屬于不可抗力范圍,該怎么辦呢?司法實踐及學術界普遍認為,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所以,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此次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應該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從本次疫情來看,該事件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后的發生純屬偶然。雖然這并非是當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但是由于它出現的概率極小。并且,本次疫情的發生是因為承包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承包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卻它發生。除此之外,本次疫情還受到政府的強烈干預,很多地方對工程開復工時間都有明確要求,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要求需經過政府審核批準后才能開復工。而在我國,政府禁令、禁運及政府行為等通常是可歸入不可抗力事件范圍的。
因此,我們認為,此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但是,需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根據之前與此次疫情類似的“非典”期間的個別案例,少數法官認為“非典”不屬于不可抗力。
3、相關部門對本次疫情的定性
目前的疫情還在中國大范圍蔓延,對國內人民的生活造成重大影響,而且引發了國外一些機構和國家的擔心,甚至一些國家已經采取了一些針對中國的封鎖措施的情況下,國內的一些機構已經對此次疫情進行了定性,定性為不可抗力。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就在有關通知中聲明,其可以為相關單位出具不可抗力證明。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相關通告中直接定義本次疫情為不可抗力。相關部門的認定雖然不能直接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引用認定為不可抗力,但可以作為建筑企業申請認定為不可抗力的事實依據。
(二)本次疫情是否構成情勢變更
退一步講,如果此次疫情不構成不可抗力,那么其是否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呢?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在有些方面和不可抗力是一致的,如對于構成履行合同障礙的事由,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和發生時無法防止,而且雙方均無過錯等。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并不要求合同無法履行,情勢變更后合同即使仍然處于能夠履行的狀態,但如果履行合同過于艱難,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其結果與訂立合同時的目的相違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導致顯失公平;當事人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必須請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當然地導致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層含義,而情勢變更只是因不能預見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礎發生重大變化,這種不能預見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故及其他事由,而且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在所不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根據上文分析,我們認為,此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退一步講,如果本次疫情不被認定為不可抗力,我們認為,至少應屬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情形。因為,此次疫情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且此次疫情的影響巨大,對建筑企業的工期、人員安排、材料設備的采購等都將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這些不利影響不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的范疇,如不作變更,對建筑企業明顯不公平。
需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根據之前“非典”期間的個別案例,有些法官認為“非典”屬于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調整合同約定的情形。極個別案例認為“非典”既不屬于不可抗力,也不能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三)建筑企業有權申請順延工期
根據以上分析,本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建筑企業因為此次疫情影響,不能按照原定時間進行開復工的,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或監理人申請順延工期。當然,如果是建筑企業的原因發生了延誤,本應已竣工的工程碰上此次疫情,則建筑企業無權要求就此次疫情申請延期。
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情況下,因本次疫情對建筑企業造成明顯不公平的影響,建筑企業也可要求變更合同關于工期的約定,相應的順延工期。當然,除非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建筑企業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必須請求法院或仲裁委作出裁判,而不能當然地變更合同約定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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