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針對有形建筑市場目前存在的問題,一方面要理順管理體制,實現職能機構的分離,另一方面要理順中心市場與分市場的關系,當然也要加快相關法律規范建設。
首先,在管理體制方面,主要要解決有形建筑市場和政府監督部門的關系問題。重點要理清有形市場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構的關系,分清有形市場是交易平臺,招標行政監督機構是平臺上的行政監督,沒有隸屬關系。交易中心和招標辦要徹底脫勾,實現招標辦和交易中心的機構和職能分離,招標辦作為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機構,其工作主要是監督管理,交易中心作為服務性單位,只是給招投標提供場所,提供服務,最終形成招標辦執法監督管理,交易中心保障服務的一種層次清晰、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招投標工作機制。
第二要理順中心市場和分市場的關系。有形建筑市場作為政府集中進行監管的場所,在一個城市里不能設立多個,充其量就是市場和分市場的關系,否則監管就無法談起。但分市場的設立,應充分考慮所在地區的位置、場地設施、工程量的多少以及人員的配備是否合理等條件。這樣才能及時、準確地規定各種數據和發布授權部門批準的各類信息。
第三要加大對有形建筑市場的立法力度,使有形建筑市場步入法制化正常軌道。有形建筑市場是根據國辦發21號文件,于2002年以后設立的。在2002年以前頒布實施的《建筑法》、《招投標法》兩部法律中沒有涉及到該相關內容,并且現在國家、各省也沒有出臺具體的有形建筑市場服務規范。對不進入有形建筑市場交易的工程查處缺乏手段和依據。隨著新情況、新問題的產生,為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對建筑法進行適當的修改、調整勢在必行。在發展有形建筑市場的過程中,要堅持有形建筑市場的獨立性和統一性。在建立統一市場的過程中,有形建筑市場內部應當做到分工明確、模式統一、協調一致、運作規范、為參與交易的各方主體和政府提供更好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