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1)不征稅收入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2)免稅收入
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3)各項扣除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根據利潤的分配順序,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在連續5年內可以用稅前利潤彌補進行彌補。
(5)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的支出
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允許扣除范圍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