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關稅的納稅人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及進境物品的所有人。
計稅依據和稅率:
進出口關稅的計稅依據以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為計稅依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輸出)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進口關稅設置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
對進出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1)原產于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2)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3)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稅率。
(4)原產于上述(1)、 (2)、(3)項所列以外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應納稅額:
進出口關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進出口關稅應納稅額=貨物完稅價格X適用稅率(5.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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