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以計辦投資(2002)15號文審定出版了(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這是我國第一部與國際慣例接軌,在國家層次上用以指導全國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規范性文本。
本文引用<指南)的基本思想,結合多年的工程咨詢工作經驗,針對各類不同項目和項目的各類籌資渠道,研究和探討項目財務基準收益率如何確定的有關問題。
項目財務基準收益率(Ic)是項目財務內部收益率指標的基準判據,也是項目在財務上是否可行的最低要求,還是用作計算財務凈現值的折現率。因此,財務基準收益確定的是否合理,對決策項目在財務上是否可行至關重要。如把該值確定過高,就有可能把一些本來在財務上合理的項目以財務評價不可行而拒之;反過來如果把該值確定過低,又有可能把一些財務上不具備生存能力的項目放行,造成投資的損失和浪費。
《指南》對財務基準收益率設立的原則規定:如果有行業發布的本行業基準收益率,即以其作為項目的基準收益率;如果沒有行業規定,則由項目評價人員設定。設定方法:一是參考本行業一定時期的平均收益水平并考慮項目的風險系數確定;二是按項目占用的資金成本加一定的風險系數確定。
筆者認為,《指南》提出的財務基準收益率設定的基本原則是在充分考慮了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情況,考慮到建設項目籌資渠道的多樣性及建設項目的區域經濟環境條件的差異性提出的,因而這個原則是適用的。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正向縱深發展,投資體制改革也圍繞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而進行,投資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特點,在投資領域內出現了投資規模逐年增大的趨勢,2002年全國投資規模為40600億人民幣,是1980年的44倍;投資主體呈多元化趨勢,目前國有經濟和非國有經濟投資呈各占半壁江山的局面;投資呈現區域不平衡性,東南沿海地區投資持續走強,占全國的投資一半以上。筆者認為在投資體制改革圍繞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而開展的環境條件下,行業很難定出一個能夠指導全國性的行業基準收益率,由于市場經濟環境,企業之間競爭和商業保密等因素,咨詢人員和業主也很難獲得全國、區域或主要產品生產廠家的財務基準收益值。因而采用融資成本為基礎并考慮相關因素后,確定項目財務基準收益率將是一個比較適合當前投資體制改革特點而又行之有效的方法。
財務基準收益率是項目在財務上是否可行的最低要求,不同類別的項目對財務上可行的最低要求是不一樣的,如高技術含量項目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對財務基準收益率的期望值是十分不同的,一般地說,項目財務基準收益率的確定應考慮項目融資成本、風險因素和投資者對項目效益的最低期望值三個因素。
在確定財務基準收益率時,融資成本是首先必須考慮的。融資成本是指項目為籌集和使用資金而支付的費用,在項目融資成本測算時,可根據項目的具體融資方案分別進行計算。例如:
(a)債務資金融資成本測算。
債務資金融資成本由資金籌集費和資金占用費組成。資金籌集費是指資金籌集過程中支付的一次性費用,如承諾費、手續費、擔保費、代理費、傭金等;資金占用費是指使用資金過程中發生的經常性費用,如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