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簡介:2001年9月,B工程公司為申請施工企業三級資質,擬將注冊資本變更為600萬元。在提交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資料時隱瞞了其注冊資本實有100萬元的情況,并以營業執照正副本丟失為由提供了加蓋B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B公司主管部門F局出具的證明。由于審驗的注冊會計師與B公司經理相識,遂以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會計報表載明的注冊資本500萬元為基礎,在對B公司主管部門F局投入的100萬元貨幣出資審驗后,出具了"新增注冊資本100萬元,變更后注冊資本實收金額為人民幣600萬元"的驗資報告。B公司利用該驗資報告騙取了注冊資本為600萬元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利用該驗資報告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騙取了施工企業三級資質。
2.風險分析:本案中負責審驗的注冊會計師未按《驗資公告》及其指南的要求獲取變更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和以前各期驗資報告原件,僅憑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被審驗單位會計報表就認定變更前的注冊資本,出具了不實審驗報告。盡管B公司在騙取新的營業執照時存在偽造行為,但注冊會計師未能遵循《驗資公告》及其指南,具有明顯過失。
3.風險防范:(1)在執行驗資業務中,注冊會計師應時刻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多一點防范意識。即使是較熟悉的委托人或有親朋關系的委托人,也不能輕易相信其言論和有瑕疵的證據。(2)在執行變更驗資業務中,注冊會計師必須取得變更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以前各期驗資報告原件。如確實無法取得原件,應要求被審驗單位提供核發執照的機關加蓋公章并注明屬實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出具以前各期驗資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加蓋公章并證明屬實的驗資報告復印件。必要時也可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驗資機構查詢。
被審驗單位以已入賬土地評估增值額增加注冊資本的案例
1.案情簡介:2001年4月,G縣種子公司(國有企業)為申領種子經營許可證,需變更增加注冊資本。因主管單位G縣農業局無資金用于投資,經G縣農業局與種子公司商定,對種子公司原已入賬但賬面價值僅為4.8萬元的8000余平方米土地進行評估,以評估增值部分增加種子公司注冊資本。隨后,G縣種子公司委托A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驗資,以評估增值額180萬元增加注冊資本并辦理了變更登記,種子公司根據評估報告調整了土地賬面價值。
2.風險分析: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對資產計價遵循歷史成本原則,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計量,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因此除資產發生減值情況和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會計差錯更正等情形外,只有在股份制改造、對外投資和清產核資等情形下,才涉及對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如國有企業按國務院統一部署進行清產核資時,對清產核資中固定資產重估增值的,固定資產凈值按重估后固定資產原值的升值幅度同比例增加,固定資產凈值增值額增加資本公積;清產核資增加的資本公積,在按規定沖減各項資產損失后如有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
本案中的被評估資產屬G縣種子公司購置取得,未發生資產轉讓、改制、對外投資等行為,更不屬于清產核資情形,因而G縣種子公司委托評估并調整賬面價值、增加注冊資本的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違反了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應由同級財政部門依照《會計法》責令其限期改正。負責審驗的注冊會計師沒有依據《驗資公告》執行驗資業務,出具了不實驗資報告,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3.風險防范:(1)注冊會計師在驗資業務中應當恪守獨立審計準則,嚴格依照《驗資公告》規定的幾種情形予以審驗,而不能“創造性”地為企業不合法的資本籌劃提供鑒證服務。凡不屬于《公司法》和《驗資公告》規定的出資情形的,應當拒絕接受委托。(2)對國有企業或擁有國有資本的股份制企業注冊資本的審驗,應當關注其注冊資本是否符合國家關于國有企業資本與財務管理的規定。尤其應注意的是,財政部《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等都對注冊會計師驗資具有直接的政策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