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撤銷權。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1)第三人善意取得債務人無償轉讓的財產;(2)第三人惡意取得債務人無償轉讓的財產;(3)第三人惡意取得債務人有償轉讓的財產;(4)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另外,需要注意兩點:(1)撤銷權的有效期:在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與自債權人知道(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之中選擇,誰的到期時間早就選誰;(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二十一、保證。關于保證,大家需重點把握以下內容:(1)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以公益為目的的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沒有企業法人書面授權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作為保證人;(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3)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主債權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4)在共同擔保的情況下(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共同擔保的實現順序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應先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5)在共同擔保的情況下(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共同擔保的實現順序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實現債權,但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6)如果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那么在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7)如果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禁止債權轉讓,那么在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8)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債務人轉讓的債務(已經債權人許可)不承擔保證責任;(9)在未經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保證人對加重債務人的債務不承擔保證責任;(10)保證合同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二十二、抵押。關于抵押,大家需重點把握以下內容:(1)土地所有權、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與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公益為目的的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與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的財產、依法被扣押的財產、依法被監管的財產、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不得作為抵押物;(2)抵押不破租賃,即已出租的財產也可以設定抵押;(3)租賃不破抵押,即財產設定抵押之后也可以租賃;(4)在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從而消滅抵押權的除外);(5)主債權轉讓時,抵押權一并轉讓(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6)在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的情況下,如果抵押權人放棄了該抵押權,那么就免除了其他擔保人就該抵押所擔保的主債務金額的擔保責任(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7)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8)留置權>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質權。
二十三、質押。關于質押,大家需注意以下四點內容:(1)對于動產質押,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2)對于動產質押,質權人有權占有質物,并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3)對于動產質押,在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的情況下,如果質權人放棄了該質權,那么就免除了其他擔保人就該質押所擔保的主債務金額的擔保責任(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4)權利質押包括有價證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等。
二十四、留置。關于留置,大家需注意以下三點內容:(1)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實現留置權的費用;(2)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3)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可以產生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