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效合同。訂立了合同之后,不意味著合同就是有效的。要想使合同生效,需使合同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屬于自然人的當事人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相適應的合同除外),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相適應的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于非自然人的當事人須有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能力;(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的目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
九、無效合同。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并且損害了國家的利益;(2)惡意串通,并且損害了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7)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不相適應的合同;(8)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訂立的合同;(9)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合同。
十、可撤銷合同。可撤銷的合同包括:(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在出現上列情形之一時,合同的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時效和限制的,一旦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權即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十一、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有有效的,也有無效的,還有不撤銷即有效一旦撤銷即無效的(即可撤銷合同),另外還有一種就是效力尚未確定的(即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在不同的情況下經過下列處理后即成為有效合同:(1)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相適應的合同除外);(2)經被代理人追認的行為人在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的情況下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3)經權利人追認的無處分他人財產權利的人訂立的合同;(4)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在訂立合同時無處分他人財產權利的人訂立的合同。
十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當事人就相關合同內容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按照以下順序處理:協議補充→合同有關條款(交易習慣)→其他標準。其中,其他標準包括:質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常標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價款(報酬):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履行地點: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或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期限:隨時;履行方式: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費用的負擔:履行義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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