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管理人(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比如,櫻花公司與荷花公司簽訂了一份銷售合同,荷花公司銷售給櫻花公司7噸樹葉,價款為777元,并約定只有在貨款結清后,該批樹葉的所有權才能轉移給櫻花公司。荷花公司將7噸樹葉運抵櫻花公司后,櫻花公司并未支付相應貨款。后來,法院受理了櫻花公司的破產申請。于是,擺在櫻花公司面前的兩條路是:要么支付777元的貨款,7噸樹葉作為破產財產;要么讓荷花公司將7噸樹葉再運回去。櫻花公司權衡再三之后,決定選擇前者,那么其777元的貨款就屬于共益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比如,法院受理了菊花公司的破產申請后,菊花公司的A車床便閑置下來了。某日下起了大雨,由于廠房屬于豆腐渣工程,廠房很快就破了個大窟窿,并將A車床給淋濕了。此時,菊花公司的鄰居杏花公司的一名員工恰巧在此經過,并將該情況報告給了杏花公司的老板花杏。花杏這個人比較樂于助人,于是馬上派人將A車床運到杏花公司并予以修理。為此杏花公司共花費4321元,那么這4321元就屬于共益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法院受理了蘭花公司的破產申請后,蘭花公司的一名員工在馬路邊撿到了一分錢,但他并沒有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邊,而是交給了蘭花公司,后來失主便找蘭花公司要這一分錢。那么這一分錢就屬于共益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需要注意的是,它與破產企業所欠的正常經營時產生的職工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是不一樣的。
(5)管理人(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注意這里有一個前提:執行職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注意與(5)的區別,(5)是因人而產生的損害,而(6)則是因物而產生的損害。
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后,其剩余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10.破產債權申報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公告→(M)破產債權申報完畢,其中M≥30日(注意:不是1個月)且M≤3個月(注意:不是90日)。順便說一句,債權人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由于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所以債權人在這個時候申報破產債權是要吃些虧的。
11.債權人會議。能夠參加債權人會議的不僅僅包括債權人,還包括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債權人會議的主持人是債權人會議主席(首次債權人會議除外),但他并不是通過選舉產生的,而是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那么債權人會議在什么時候召開呢?這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首次會議,另一種情況是非首次會議。首次會議是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非首次會議是在如下四種情況之一出現時召開: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管理人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提議召開;≥債權總額×1/4的債權人提議召開。
并不是所有的債權人都有表決權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包括: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人民法院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債權人;債權人的代理人。沒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包括: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人民法院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債權人除外);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僅限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其它事項還是享有表決權的)。
下面說一下債權人會議的議事規則。該議事規則比較復雜,首先要看有哪些債權人有表決權,然后再看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有多少人出席了債權人會議,而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是需要這些人的過半數(不包括半數)通過的,這是人的標準。再看債的標準,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還需要占全部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包括1/2)的債權人通過。上述兩個條件是需要同時滿足的。另外還有兩個特殊情況的決議:重整計劃與和解協議,這將在下面的專門講述中予以總結。
債權人會議的精英組織是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中應當有1名職工代表或工會代表(注意:不是至少1名)。債權人委員會成員≤9人。
12.重整。重整是為了避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一項補救措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債務人、債權人均可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只有債務人或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才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重整計劃草案是由債務人(管理人)制定的,債務人(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
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是通過分組表決的方式進行的,共分四組: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和職工個人相關的一系列債權;債務人所欠稅款;普通債權。根據上述劃分標準,將不同的債權所對應的人分成四個組,分組討論重整計劃草案。如果該草案獲得出席該組會議的人過半數通過(不包括半數),并且其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全部債權額的2/3以上(包括2/3),重整計劃草案在該組即或通過。如果有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那么可以進行協商,并且可以再表決一次。如果協商(再表決一次)之后仍有表決組死活不同意重整計劃草案,那也沒關系,債務人(管理人)照樣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因此,重整計劃草案是否通過的最終決定權是在人民法院。
重整計劃草案一旦獲得通過,就成為正式的重整計劃,就可以開始執行了。重整計劃的執行人是債務人,而監督人則是管理人。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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