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約應具備的條件。要約有兩個條件,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第一個條件是內容要具體確定:內容具體是指受要約人一旦收到要約就能非常明白地知道要約人的意思表示;內容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具有唯一性,比如在約定標的物的單價時,應該是一個具體的數,而不是類似100至150元這樣的單價范圍。第二個條件是受要約人一旦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這條好理解,要約人顯然不能說話不算數,不能拿受要約人當猴耍。
三、要約的撤回。因為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才生效,而要約在發出后是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有時候這段時間會很短)才能夠到達受要約人的,因此這段時間就是留給要約人反悔的時間。換句話說,如果要約人在這段時間內反悔的話,可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之時)使受要約人接到撤回要約的通知。
四、要約的撤銷。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之后,受要約人是需要經過一番權衡利弊的思考之后,才能決定是否對該要約進行承諾,而受要約人的思考也是需要時間的,因此這段時間就給了要約人二次反悔的機會。換句話說,如果要約人在這段時間內反悔的話,可以使受要約人在承諾之前收到撤銷要約的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在兩種情況下,要約人是沒有二次反悔的機會的(即要約不可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五、要約的失效。要約畢竟是要約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因此要約就有失效的可能。要約的失效包括四種情形: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合理期限)內予以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了實質性變更。
六、承諾的生效。承諾需要通知的,承諾通知只有到達要約人時才能夠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要約的要求)做出承諾的行為時承諾生效。順便再說兩點:承諾也可以反悔,在承諾需要通知的情況下,受要約人可以在承諾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之時)使要約人接到撤回承諾的通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按新要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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