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系統訓練參考答案及解析
-、單項選擇題
1.A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之間有關權利義務的限制只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有效,對第三人并無約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本題中選項BCD均以否定合同為前提,違背了上述規定,故本題只有選項A正確。
2.A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情形。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時,應當解散:投資人決定解散;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所以答案是A。
3.A
【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人的組成。根據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4.D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原則。根據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因此,本題的選項D錯誤。
5.B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根據規定,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所以王六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張三在甲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6.A
【解析】本題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承擔。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該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7.A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人責任承擔。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8.B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人入伙時責任的承擔。根據規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9.C
【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規定。按照行為人對其行為負責的原則,普通合伙人應當繼續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的行為結果負責,即繼續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0.D
【解析】本題考核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項目,屬于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選項ABC屬于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11.B
【解析】本題考核境內企業并購后債權債務的承擔。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即:應由乙境內企業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
12.C
【解析】本題考核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投資總額。根據規定,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本題選項C符合規定(800×2.5=2000)。
13.D
【解析】本題考核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投資總額。(1)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即投資總額的上限:70萬×10/7=100萬美元,選項A的投資總額90萬美元未超過其上限,是符合規定的;(2)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即投資總額的上限:300×2=600萬美元,選項B的投資總額580萬美元未超過其上限;(3)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即投資總額的上限:1000×2.5=2500萬美元,選項C的投資總額2400萬美元,未超過上限,是符合規定的;(4)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即投資總額的上限:1500×3=4500萬美元,選項D的投資總額已經超過了上限,這是不符合規定的。
14.A
【解析】本題考核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25%的特殊規定。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本題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為24%,其出資的現金應在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15.C
【解析】本題考核合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根據規定,合營企業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含3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本題中,投資總額為1800萬美元,且超過了1250萬美元,那么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800×2/5=720(萬美元),中方認繳的出資額為500萬美元,那么外方認繳的出資額就是720—500=220(萬美元)。
16.C
【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場地使用權的作價。中國合營者以場地使用權作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的出資,其作價金額應當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
17.C
【解析】本題考核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須經合營各方同意,所以選項A不正確;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所以選項B不正確;轉讓出資額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合營企業應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所以選項D不正確。
18.D
【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制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本題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有9名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至少為6人,因此,選項D正確。
19.A
【解析】本題考核延長合營期限的程序。根據規定,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距合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20.D
【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解散和清算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合營企業無力償還到期債務,企業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企業破產;企業也可以自行申請破產。
21.B
【解析】本題考核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概念。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采用認繳制,應為投資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22.C
【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投資比例。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般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5%。
23.B
【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致同意的事項。選項ACD均屬于合作企業的特別決議事項,選項B中的合作利潤的分配不需要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致通過。
24.A
【解析】本題考核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法人資格具有可選擇性。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關系是-種合伙關系;(3)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因此其不-定全部都為有限責任公司。本題組織形式只能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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