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BCD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相關規定。上述四項均符合規定。
2.AC
【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持續償債責任。(1)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因此選項A不符合法律規定;(2)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然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因此選項C不符合法律規定。
3.BD
【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企業財產轉讓的限制性規定。(1)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須經其他合伙人-致同意。
4.ABCD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5.AC
【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該規定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由合伙協議另行約定;另外,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選項D沒有提及“全體合伙人-致同意”,因此是錯誤的。
6.ACD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責任的承擔。(1)合伙企業的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應由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退伙人對其退伙前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選項D是“債務發生后”才退伙,因此這屬于合伙人在退伙前發生的債務,此時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7.AC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根據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選項D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是部分合伙人,《合伙企業法》規定不得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所以選項D的說法錯誤。
8.AB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人入伙的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合伙人入伙時,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而不是入伙人必須向原合伙人說明自己的個人負債情況,法律中沒有此要求。根據《合伙企業法》,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該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選項AB的說法正確,選項CD的說法錯誤。
9.AD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財產的繼承。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因此,選項BC錯誤。
10.ABD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1.AD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人權利。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選項C中說的“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是可以約定的。
12.ABCD
【解析】本題考核不視為有限合伙人執行事務的情形。
13.ABD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甲乙丙均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丁承擔有限責任,選項C正確。
14.ABD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退伙時應承擔的責任。
15.ABCD
【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16.BC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企業解散的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合伙企業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不是法定的解散原因,而是轉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也應當解散。
17.ABCD
【解析】本題考核清算人產生的方式。根據規定,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 日內指定-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18.ABD
【解析】本題考核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要求。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并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19.BCD
【解析】本題考核收購境內資產的價款支付期限。根據規定,對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該合營企業于2012年3月1日成立,甲公司應于2012年5月31日前向乙公司支付120萬美元的購買金。因此,A選項是符合規定的;另外,對特殊情況需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B選項和C選項因甲公司在向乙公司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的數額不足總金額的60%,是不符合規定的;D選項因不符合應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的規定,也是錯誤的。
20.AC
【解析】本題考核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出資。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沒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21.AD
【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的規定。(1)合營企業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決議方式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或者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2)董事任期為4年,可以連任;(3)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
22.BC
【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會會議的表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3)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4)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此題只有BC需要董事-致通過。
23.AD
【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須經審批機關審批的事項。(1)合營企業在經營期限內,因生產規模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2)合營-方向他方轉讓部分出資額,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24.ACD
【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經營期限。根據規定,應當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企業合營期限的行業是:(1)服務性行業(財務咨詢公司和出租汽車公司都屬于服務性行業);(2)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3)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4)國家規定限制投資項目的;(5)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合營期限的。
25.ABC
【解析】本題考核合營企業終止的規定。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1)合營期限屆滿;(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3)合營-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5)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6)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26.ACD
【解析】本題考核合作企業中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的事項。根據規定,合作企業合作者之間相互轉讓出資、合作企業減少注冊資本和合作企業延長合作期限,均需要經過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27.ABCD
【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特別決議事項。
28.ABCD
【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先行回收投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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