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合伙企業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無須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2.√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事務執行中的對外代表權。本題的表述符合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法律效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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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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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根據規定,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
【解析】本題考核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清償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自行接管債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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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合伙企業中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的賬簿和其他有關文件,無需經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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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清償的比例。對于合伙企業虧損分擔比例,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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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人的債務與合伙企業的關系。根據規定,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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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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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入伙人的責任承擔。合伙企業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其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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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人的財產繼承。合伙企業合伙人死亡后,如其合法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合伙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
12.×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是不能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但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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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競業禁止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應履行競業禁止的義務,而有限合伙人則-般不履行競業禁止的義務。因為,有限合伙人并不參與有限合伙企業的業務執行,對有限合伙企業的重大決策并無實質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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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出質的特殊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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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財產轉讓的特殊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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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人退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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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企業解散的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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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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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債權債務的歸屬。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采用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繼承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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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
本題投資總額為3300萬美元,其注冊資本至少應為12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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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
22.×
【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不設股東會,也不設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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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總經理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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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約定合營期限的規定。根據規定,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合營企業,必須約定合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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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具有可選擇性。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般設立董事會;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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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合作企業決議事項的通過。根據規定,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屬于特別事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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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期屆滿剩余財產的處置。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當該企業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應全部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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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投資回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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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利潤分配。根據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契約式”的企業,無論采取何種組織形式,都是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利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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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題考核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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