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系統訓練參考答案及解析
-、單項選擇題
1.B
【解析】本題考核承諾生效時間。根據《合同法》規定,承諾的生效時間為要約人收到承諾時。
2.A
【解析】本題考核要約的撤銷、撤回與失效的關系。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要約生效前,可以撤回要約,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3.C
【解析】本題考核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B
【解析】本題考核效力待定合同。選項A屬于無效合同;選項C屬于無效合同;選項D屬于可撤銷合同。
5.A
【解析】本題考核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第三人(丙學校)因債務人(乙企業)向其履行合同而對債務人(乙企業)享有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在合同所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債權入(甲公司)對債務人(乙企業)所享有的權利。
6.A
【解析】本題考核涉及第三人履行的責任承擔。根據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該合同應由甲向乙承擔違約責任。
7.C
【解析】本題考核合同的后履行抗辯權。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A公司與B服裝廠簽訂的合同因約定貨到后再付款,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方B未履行的,后履行-方A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
8.C
【解析】本題考核不安抗辯權。根據規定,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如: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只有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的-方才能解除合同。
9.A
【解析】本題考核代位權的相關規定。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10.B
【解析】本題考核代位權的行使。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應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除外。
11.D
【解析】本題考核對撤銷權行使的時效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考生要注意與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相區分,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只有1年的期限,沒有5年的期限規定。
12.D
【解析】本題考核反擔保。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選項A錯誤;債務人親自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保證不得作為反擔保方式,選項B錯誤;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定金與留置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選項C錯誤。
13.C
【解析】本題考核保證人資格。按照《擔保法》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
14.C
【解析】本題考核無效擔保合同的責任。根據《擔保法解釋》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15.B
【解析】本題考核債務人轉讓債務時保證人的責任承擔。根據規定,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本題中,甲企業轉讓50萬元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因此乙企業對該部分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6.B
【解析】本題考核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的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7.D
【解析】本題考核保證期問。根據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18.B
【解析】本題考核抵押制度。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因此選項A正確;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因此選項B錯誤;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因此選項C正確;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因此選項D正確。
19.D
【解析】本題考核抵押權的設立。當事人以法律規定的特定財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廠房屬于法定應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故該抵押權于登記之日起設立。
20.A
【解析】本題考核抵押與質押的區別。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確定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不動產不適用質押和留置。
21.C
【解析】本題考核質押擔保的法律規定。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2.C
【解析】本題考核質押權的設立時間。根據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3.A
【解析】本題考核定金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因此選項B錯誤;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因此選項C錯誤;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此選項D錯誤。
24.D
【解析】本題考核違約責任的承擔。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此主張違約金時可以實際發生的損失作為要求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依據,選項A正確。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選項B正確。違約金條款與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同時并用,選項C正確,選項D錯誤。
25.C
【解析】本題考核違約責任。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26.B
【解析】本題考核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7.B
【解析】本題考核買賣合同標的物轉移時間。根據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訂立所有權保留條款。
28.C
【解析】本題考核提前償還貸款利息的計算。根據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29.C
【解析】本題考核“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無需經租賃物的新所有人的認可。但王某出賣其所有的房屋,也無需經承租人張某的同意。
30.B
【解析】本題考核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31.D
【解析】本題考核保管合同的規定。根據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2.D
【解析】本題考核倉儲合同的權利義務。根據規定.倉儲合同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前支取倉儲物的,不減收倉儲費。
33.B
【解析】本題考核居間合同的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233網校編輯推薦:
熱點推薦: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網校課程全科VIP班 點擊免費試聽>>
包含: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財務管理:(精講+沖刺+習題+考點預測+真題解析+模考押題2套)不過2015年免費重學
贈送:課后習題+章節練習+課件下載+在線模考+講師答疑
報名咨詢:4000-80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