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與綜合題
1.A、B、C出資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其中A、B為普通合伙人,C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經營期間,發生以下事項:(1)C對D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與D簽訂了100萬元的買賣合同。D按照合同約定向合伙企業發貨,由于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只有80萬元,不足以支付100萬元的貨款。(2)C同合伙企業進行了10萬元的交易,合伙人A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3)C自營同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獲利60萬元。合伙人B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不得自營同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義務,其獲利60萬元應當歸合伙企業所有。
要求: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指出債權人D能否就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的20萬元向有限合伙人C追償?并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指出A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指出B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1.【答案】:
(1)債權人D可以向有限合伙人C追償。根據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2)A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B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A企業為了控制合同風險,明確規定其法定代表人郭某對外簽定合同的最高限額為200萬。2001年4月1日,郭某在一次商品交易會上,為了抓住稍縱即逝的商機,代表A企業與B企業簽定了一份250萬元的買賣合同,B企業并不知道郭某違反了A企業的內部規定。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由A企業在2001年6月5日前向B企業提供綱物,B企業收到貨物后的10天內支付貨款250萬元。
2001年6月1日,A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全部貨物的生產,6月2日A企業有確切證據得知B企業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可能無力支付250萬元的貨物。6月5日,B企業要求A企業提交貨物,遭到A企業的拒絕,A企業要求B企業提供擔保。B企業以自己的廠房作為抵押,擔保的價值為100萬元,同時B企業請求C企業為保證人,C企業擔保的價值為150萬元。6月20日,A、B簽定了抵押合同,雙方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如B企業不能支付到期貨款,該廠房的所有權直接歸A企業所有。6月22日,A、B企業辦理了抵押物的登記手續。6月30日,A企業與C企業簽訂了保證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C企業的保證方式為連帶保證,但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間和保證擔保的范圍。
7月1日,A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向B企業提交了全部貨物。B企業接到貨物后,對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未提出異議,但由于經營狀況不佳,7月10(支付貨款的最后期限)無力支付貨款。7月12日,A企業向B企業要求行使抵押權,發現該廠房已經被政府有關部門征用,B企業由此獲得補償金80萬元,在A企業的要求下,B企業將80萬元的補償金全部支付給A企業。
2002年6月1日,A企業要求C企業承擔保證責任,支付其擔保的150萬元,C企業表示拒絕。A企業于是請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業履行保證責任。
要求:
(1)A、B兩個企業簽定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A企業在2001年6月5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為什么?
(3)A、B兩個企業簽定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4)在A、C企業的保證合同中,C企業的保證期間是什么?
(5)A企業是否有權要求B企業支付其80萬元的補償金?為什么?
(6)C企業拒絕履行保證責任是否合法?為什么?
2.【答案】:
(1)A、B兩個企業簽字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包括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在本案中,B企業并不知道A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郭某超越了內部權限,因此郭某的代表行為有效,買賣合同成立有效。
(2)A企業有權在6月5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先履行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在本案中,A企業有確切證據得知B企業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可能無力支付250萬元的貨物,所以有權中止履行合同。
(3)A、B兩個企業簽定的抵押合同有效,但雙方在抵押合同約定“如B企業不能支付到期貨款,該廠房的所有權直接歸A企業所有”無效。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但該約定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所以本題中“如B企業不能支付到期貨款,該廠房的所有權直接歸A企業所有”的約定無效,抵押合同其他部分有效。
(4)保證期間為2001年7月10日-2002年1月10日。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本案中,主債務的履行期屆滿之日為7月10日,所以保證人C的保證期間為2001年7月10日-2002年1月10日。
(5)A企業有權要求B企業支付其80萬元的補償金。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證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6)C企業拒絕履行保證責任的是合法的。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申請裁定的(適用于一般保證),或者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適用于連帶保證),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本案中,C企業的保證期間為2001年7月10日-2002年1月10日。債權人A直到2002年6月1日才要求保證C承擔保證責任,已超出了保證期間,所以C的保證責任免除。
3.(1)德國的甲公司在江西設立外資企業乙公司,甲公司擬通過收購境內丙企業價值600萬美元的資產以及貨幣資金400萬美元作為出資。乙公司于2004年5月1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日頒發的營業執照,注明注冊資本為1000萬美元。乙公司的投資總額擬定為3000萬美元。
(2)5月10日,甲公司通過乙公司和境內的丙企業簽訂資產轉讓協議,丙企業將自己的織布生產設備以600萬美元轉讓給甲公司,雙方在轉讓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在2005年1月1日前向丙公司一次性支付600萬美元。
(3)簽訂資產轉讓協議后,丙企業于2004年5月25日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于當日在本市的報紙上發布公告。
(4)2004年11月30日,丙的債權人A就其到期的債權向丙公司要求償還,丙以資產并購為由拒絕付款,認為應該由購買資產后的乙公司償還。
(5)2004年12月20日,乙公司與丁公司簽定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一次性從丁公司購入棉花100噸,每噸1萬元,丁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和2005年1月5日分兩次供貨,數量分別為40噸和60噸,每次貨到后5日內付清該部分價款,同時雙方還在合同中約定了10萬元的違約金,并口頭約定了30萬元的定金。2004年12月20日乙公司即向丁公司開出一張30萬元的支票作為預付定金,出納在開具支票時,其他絕對記載事項填列齊全,但收款人名稱未填。12月22日丁公司對該支票進行了補記,并于12月23把該支票背書轉讓給F。
(6)12月30日丁公司按合同約定向乙發了40噸的棉花,并為此支付運費5萬元。
(7)2005年1月3日,由于丁公司管理欠妥,一場大火把庫存所有的棉花燒掉,所以無法向乙交付第二批棉花。由于丁的違約給乙造成損失6萬元。
要求:
①根據(1)指出乙公司的投資總額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②根據(2)指出甲公司的收購價款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③根據(3)指出丙企業發出通知書、發布公告是否符規定,說明理由。
④根據(4)指出丙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⑤根據(5),由丁公司對支票進行補記是否有效?為什么?乙、丁公司的口頭約定的定金合同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⑥根據(6),若乙、丁對運費5萬元發生爭議,該運費應由誰承擔?說明理由。
⑦根據(7),問乙如何向丁進行索賠,受償結果如何?
3.【答案】
(1)乙公司的投資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注冊資本在500~1200萬美元之間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在本題中,乙公司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2500萬美元,而乙公司的投資總額擬定為3000萬美元,所以不符合規定。
(2)甲公司的收購價款支付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該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價款,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本題中,雙方在轉讓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在2005年1月1日前向丙公司一次性支付600萬美元,不符合上述規定。
(3)丙企業發出通知書和發布公告都不符合要求。根據規定,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自作出出售資產決議之日起10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本題中,5月10日簽訂資產轉讓協議,丙企業于5月25日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于當日在本市的報紙上發布公告,所以不符合規定。
(4)丙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應由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本題中,丙以資產并購為由拒絕付款,認為應該由購買資產后的乙公司償還不符合規定。
(5)丁公司的補記有效,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本題中,12月22日收款人丁公司對該支票補記自己為收款人,所以合法。
定金合同部分有效。雖然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但因為定金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本案中,乙交付了定金,且丁接受了,所以該定金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本案中,定金30>100×20%,因此只有20萬元的定金才屬于有效的定金。
(6)應由丁承擔。根據《合同法》規定,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本題中,12月30日丁公司按合同約定向乙發40噸棉花,運費應當自理。
(7)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并用。若乙選擇定金條款,根據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則乙可以向丁要求34萬元,即(10+60/100×20×2)萬元;若乙選擇違約金條款,則乙可以向丁要求40萬元,即(30+10)。
4.德力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7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現以下問題:(1)德力公司公布的2006年度年報顯示的利潤總額是人民幣1000萬元,實際是虧損人民幣800萬元。為德力公司負責審計的某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甲和乙按德力公司的要求,對德力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2)德力公司的監事會主席丁向丙透露,德力公司正在與某投資公司商談重組事宜,丙因此分批買入20萬股德力公司股票。待德力公司公告其與該投資公司的重組事宜時,丙賣出上述股票,獲利60萬元。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1)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對德力公司編制虛假利潤的行為,德力公司及其直接負責人員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2)為德力公司財務報告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及經辦注冊會計師甲和乙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3)丙買賣德力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違法,并說明理由。如屬違法,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說明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答案】:
(1)對德力企業編制虛假利潤的行為,應當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負責德力公司審計事務的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注冊會計師甲和乙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首先,丙買賣德力公司股票的行為違法。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丙屬于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不得買入或者賣出該公司證券。其次,丙應當承擔如下法律責任: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買賣的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