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并驗資后,發起人應在30日內召開創立大會。由董事會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合伙協議未約定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除名退伙,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內向法院起訴;
(4)股東大會召開30日之前,應將會議將審議的事項通知各股東;
(5)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應在股款籌足,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后30日內召開;
(6)公司合并、分立應在30日內公告3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7)基金中期報告為前6個月后的30日內;
(8)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提示承兌日期為出票后1個月;
(9)見票即付的匯票提示付款日期為出票后1個月。
(10)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30天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日60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11)企業對收取費用的項目性質不明確的,財政部門應在接到企業報告后30日內作出應否繳納的答復,期滿不答復的,即視為不同意繳納。
(12)企業在規定情形發生后,30日內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注銷產權登記。
(13)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14)對年檢截止日期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16)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前1個月股票的平均價格為基準,上浮一定幅度作為轉股價格。
(17)收購要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18)持證會計人員調離原單位的,應在離崗日30日內,由所在單位報發證機關備案。
(19)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公司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可否登記的決定,可登記的,應在核準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預計登記的,應在15日內發《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20)公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變更股東、股份有限發起人改變姓名,應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1)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審批權限在縣級以上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應在收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之日起30日內審批完畢。
(2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作出可否登記決定。
(23)合營企業申請人在收到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后1個月內,向所在地工商機關有辦理合營企業登記手續。
(24)企業破產的,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后的1個月內,未收到的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
11、45日:
(1) 中外合作企業設立文件全部交付之日起,審批機關45內日決定批準或不予批準;
(2)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股東大會會議召開45日以前將會議要審議的的事項作出公告。
12、60日:
(1)出現《公司法》規定的情形,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教材P10
(2)公司解散60日內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報告為前6個月后的2個月內進行;
(4)收購要約期間為30-60日;
(5)留置權行使為2個月以上;
(6)票據公示催告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過2個月。
(8)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債權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內向債權人申報債權;
(9)企業債券發行公告的有效期為60天,自發行公告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
(10)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應當在不少于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
13、3個月:
(1)合資企業中外雙方約定分期出資為第一次出資營業執照簽發后3個月,且不低于出資額的15%;
(2)對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在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
(3)合營企業成立批準日期為3個月;
(4)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批準為90日;
(5)證交所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
(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債權人接到通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債權人要求公司償還或要求提供擔保;
(7)破產條件中,債權人申報為3個月;
(8)證監會應在3個月核準發行股票,不準發行的,說明理由;
(9)基金募集期為3個月;(開放式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該基金方可成立:封閉式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準規模的80%的該基金方可成立)
(10)證券承銷期最長為90日;
(11)公司債券交易3個月內安排上市;
(12)基金年報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的90日內;
(13)基金組合投資3個月公告;
(14)票據再追索權為3個月。
(15)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告3次);
(16)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申請登記;
(17)企業應當于每一年度終了后90日內,辦理產權年度檢查登記。(年檢制度)
(18)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個月內,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期限不超過兩年);
(19)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提交的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應自受理公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審批決定。
14、4個月:
(1)股份公司年度報告應在年終后4個月內報告
15、6個月:
(1)合營企業一次繳清出資的,應在6個月內繳清;
(2)外方以收購方式出資的,對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一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
(3)擔保合同中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6個月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法院受理破產前6個月損害債權人的行為無效;
(5)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結束6個月后可轉股;
(6)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
(7)為發行股票出具文書的機構、人員在承銷期內至期滿后6個月內不準買賣該股票;
(8)證交所6個月內安排股票上市;
(9)支票持票人從出票日起6個月不行使請求付款權喪失;票據追索權6個月喪失。
(10)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發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11)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12)合營企業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應當在合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審批機關應在1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作、獨資企業與此相同,只改為天數)。
(13)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