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1.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注冊資本并無最低要求。
2.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2)財產清償順序
(3)清算期間對投資人的要求
(4)投資人的持續清償責任
(5)注銷登記
參照教材【例3-8】P111
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4.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