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證券法律制度
1.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屬于公開發行。
2.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用途使用資金,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的,必須經過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3.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P240)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募集資金的用途:(P240)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4.證券的承銷(P243)
(1)只要證券面值超過5000萬的,必須成立承銷團。
(2)包銷期限最長不超過90天。
(3)證券公司自己不能預留。
(4)70%的考點(低于70%的視為發行失敗)。
5.封閉式基金中的80%的考點(P245)。